更新时间:05-24 (模糊的人)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根本原因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于两个条款的适用不存在顺序要求,法官结合自己的判断做出选择。然而不同条款的适用会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无论哪条都存在举证责任都分配不均。另一方面两个法律条款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缺少确切的概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规定,这种情形的存在不利于保障司法的公信力。法律迫切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界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更好地保障夫妻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平正义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1
(一)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规范中的界定-1
(二)夫妻共同债务在学术理论中的界定-2
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相关的典型案例评析-4
(一)相关案例案情介绍-4
(二)案例评析-5
三、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7
(一)缺少明确的法律概念-7
(二)法律的不同认定标准-8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均-8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失控-10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10
(一)法律需要重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概念-10
(二)完善家事代理制度-11
(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
(四)修改《婚姻法》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12
参考文献-14
谢辞-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