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8-10 (香香巴拉)提供原创文章
内容摘要:在几年的全国范围的试点后,小额诉讼制度写入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这一立法也改变了小额诉讼制度在此之前缺少立法支持的局面。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单的诉讼制度,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优化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由于小额诉讼制度刚刚构建,再经历一段时间全国试点法院实践后,很多问题日益显现,还不能称之为完善的诉讼制度。
从小额诉讼制度试点实践来看,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的存在这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有案件的适用范围、案件主体适用范围、案件适用程序。其中案件主体适用中法人主体的问题尤为突出,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法人主体利用小额诉讼制度,为自身公司牟取暴利,破坏了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初衷。这一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小额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立法初衷;法人主体限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发展现状6
(一)《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6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7
(三)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特征8
二、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9
(一)小额诉讼制度法人主体被滥用问题10
(二)小额诉讼制度主体资格滥用导致案件剧增11
(三)小额诉讼中法人主体公正与效率的冲突13
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思考14
(一)限制起诉主体资格14
(二)设置恶意诉讼惩罚制度15
(三)小额诉讼制度价值再定位15
参考文献17
谢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