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8-11 (香香巴拉)提供原创文章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以是否年满14周岁的绝对年龄划线方式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方法有其实用性和便捷性,但是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文章通过剖析我国未满14周岁人的犯罪形势与趋势,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并参考国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胆大提出在刑事立法中加入“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为一个新制度,弹性刑责年龄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由于需要从多方面去论证和完善,因此其设立的时机仍未成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1
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3
三、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的利弊-4
四、弹性刑责年龄的初步构想-5
(一) 确定“弹性年龄限度”-5
(二) 规范“严重罪行”的判断标准-6
(三) 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与恶意-7
五、对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质疑的回应-8
(一) 弹性下限与现行下限之对比-8
(二) 关于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9
(三) 如何保障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10
(四) 能否维护法律的普遍公正性-10
(五) 年幼者入监不会使其教育问题恶化-10
(六) 规制司法机关随意入罪问题-11
(七) 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相契合-11
六、弹性刑责年龄的优点-12
(一) 有利于对严重违反刑法规定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进行教育和改造-12
(二) 有利于预防和约束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12
(三) 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受害人的权益-13
七、弹性刑责年龄的可行性-13
(一) 立法的民意基础-13
(二)立法的科学性-14
(三) 立法的时机-14
参考文献-16
谢 辞-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