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6-06 编辑老师:佚名
社会保障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维持经济运行的“调节器”,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又是社保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的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有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争论再次进入大众视野。本文立足于社保费改税的争论,通过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涵义及问题缘起进行探索以及分析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区别:发现社会保障费体现的是缴款与收益的对等性,这种筹措方式下,社会保障更多地体现了保险的性质,类似于政府提供的私人物品,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而社会保障税体现的则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所获收益与缴款没有太大的关系,该方式下,社会保障更多体现的是福利的性质,具有再分配的功能,能唤起国民的公民意识。从而得出中国社保筹资是费的性质,并对当前中国社保筹资方式出现的统筹层次低、征缴效率低、多头征收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同时整理归纳了国内学者关于中国社保“费改税”的立场有从税派、维费派和折中派,以及从税派学者开征社保税的一些设计方案,然后分析国内学者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保税制度设计中的难点困境,如个人账户问题、农民身份问题、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认为现阶段中国还不适宜实行社保税的筹资方式。最后,对未来中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作出展望。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指出,到 2020 年我国要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内容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这其中就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而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4]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建设,不仅因为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点,更因为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柱,并且富足的社保资金是使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是维持社会保障制度持久运行的“血液”。因而,选择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目前,由于社会保障缴费制度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不太完善,出现了统筹层次低、征缴效率低、多头征收管理等问题。2010 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首次以官方的姿态提出:“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与部分学界专家学者提出的要改变社会保障筹资,即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来完善当前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想法不谋而合。曾深受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保障费税之争再次成为话题的焦点。
关于中国社保资金筹措方式的“费改税”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主张开征社保税、有学者建议缓征、还有一些学者则反对开征社保税,应维持现有缴费机制。本文接下来将针对社会保障“费改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展开分析论述。
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区别
1.社会保障费的本质特点
费的缴纳者有权从相关部门供应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直接受益,其缴费数目与日后的受益水平基本是一一对应的,因此,社会保障费的本质属性强调的是缴款与收益的对等性。通过缴纳社会保障费,缴费者缴费的多少将会更多地体现在未来领取的待遇水平上,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社保费的资金筹措方式更多地体现了保险的观念。根据保险原则:保险赔偿与缴纳保费是相对应的,只有缴纳了保费的投保人才有权利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享受保险赔偿。诚然,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私人保险是有所区别的,保险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这两个主体,其所缴纳的社保费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国家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法律的建立以及监督管理,出资责任相对较少。国家作为社会保障这一物品的提供者,向缴纳了社保费的雇员提供与其缴纳费用对等的给付。在有偿等价交换过程中,社会保险的缴费者的购买缴费越多,政府向其提供的产品就越多,给付水平就越高[5];缴费越少,政府向缴费者提供的产品、给付就越少。征收社保费的这种社保资金筹措方式下,社会保障更类似于由政府提供的私人产品,不具有收入的再分配功能。
2.社会保障税的本质特点
税收具有转移支付的效用,它是由国家统筹从而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再分配,因此税的缴纳者从相关部门所供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与其所缴的税额没有直接的对等联系。因此,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属性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纳税人只要纳税,就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不纳税就等于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税收制度下,公民享受的权利是一样的,与其纳税额的多少基本无关。社保税的资金筹措方式更多地体现了互助、公民福利的观念,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采用社保税的方式来维持福利支出,政府在其中承担较大的财政责任。社保税制度下,纳税百万的富翁和纳税几百的普通工人几乎享受同样数量和质量的社会保障物品,重要的是他是否有尽纳税这个义务,通过社保税的缴纳唤起国民的公民意识。税收具有再分配的作用:政府从富人那征收较多的税款,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转移给缴款较少的穷人,从而保证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缩小贫富间的差距。这种方式下,社会保障更类似于公共产品,国家通过税收筹措资金,向所有公民,不分阶级、不分贫富,提供相同的社会福利。
通过对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的本质特点的分析可以发现,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体制的改变:由保险型国家转变为福利型国家。社会保障从私人产品的性质转变为公共产品,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从与缴费者的有偿等价交换转变为国家向纳税人提供相同的社会福利,缴款与收益的对等性削弱,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得到了加强,资金的再分配作用得到了体现。总体而言,费改税淡化了社会保障的保险性,强化了其福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