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4-04 编辑老师:佚名
1完善立法
主要体现在城乡户籍制度歧视方面。北京是首都,政府理应要先承担起反就业歧视的重担,明确禁止某些地方性立法中为了限制外来劳动力进入北京就业而抬高门槛的歧视性规定,如学历规定。在北京城郊先行试实施要加强对外来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加大在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率先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准入、就业投入、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以及就业管理机制;扩大北京市社会经济规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劳动法在北京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各种劳动关系尤其是雇佣关系,使这些劳动者得到平等的保护。
2建立性别成本的社会分摊制度
主要体现在妇女歧视方面,要努力提高妇女的劳动素质,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在北京开展讲座宣传,积极鼓励妇女自主创业并视情况提供创业基金;消除雇主的性别歧视等途径。弘扬北京市“包容、创新”的精神,坚持机会均等的原则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男女就业再结果上平等的目标。
3以立法为主导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态度
残疾人平等就业难是由于身体、文化、体力等方面客观原因导致就业竞争能力不足。如就业竞争激烈,就业机会减少;北京市有关的福利企业发展滞后,目前只有一两家公益机构关注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市内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够完备,残疾人就业法规不够完善,保障不够有力等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发多种心理健康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首先要加强残疾人的文化和技能教育工作,在北京各有条件的大小医院积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其次促进立法规范,如规定经济开发区内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或北京政府对雇佣残疾人的雇主给予一定的补助;发挥北京残联的作用;联合保险公司,公益机构等建立残疾人保险体系。
4给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平等的就业权利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再就业时难免的碰壁,极大的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他们会产生自卑,消极甚至颓废心理。北京曾经极力宣传就业是民生之本,给予社会成员平等的就业权利是享有平等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受歧视群体容易对社会产生隔膜感与不信任感,严重者产生反社会感,这样必然影响社会稳定,违背北京八大精神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滋长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偏见,使就业平等更加困难。政府应该对有关人员进行帮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这类弱势群体摆脱不利处境,为他们创造与其他社会成员或群体同等的前提和条件。
5加强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力度
要消除就业歧视首先要认识平等就业权的性质,就业平等权是劳动权的一种[]。“走后门”是由于一些本来不适合某些工作岗位的人占据了这些岗位,人为的抬高了劳动力的就业门槛,而国家对用人单位并无明确具体的公平就业法律规定,而是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用人条件,因此由于主观观念与偏见造成的各类不公平就业现象妨碍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工资等制度上的市场化,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坏境,使人力资源不能最优配置。人们的才智浪费,制造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从而破坏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针对这种现象,北京应尽早实行阳光透明的招聘,杜绝走后门暗箱操作,保证每个求职者能公平参与竞争。同时各大高校从大四开始加强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准劳动者维权意识,创造一个有利于平等就业的环境与空间。也从法律上保障就业平等,保证就业机会获取的程序平等和公正,并对结果不平等进行适当补救。
6政府尽快专门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北京的开放程度偏高,竞争相对激烈,用人方对年龄和学历的限制,原本经过一些培训就能胜任的岗位,求职者为了满足雇主而非工作的苛求,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用于培训、充电,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总水平。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就业平等法》等,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成立类似于美国平等就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一方面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劝诫失败,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