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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以前御史制度概述
秦朝在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一个空前的中央集权大帝国。在当时秦始皇嬴 政为了巩固政权,维护自己的统治,就已经开始尝试建立监察制度,这也是中国 监察制度的开端,是中国政权斗争中监察权力建立的一个初步尝试。但正是由于 秦朝监察制度的开创性,嬴政所设立的御史大夫这类官职并不能独立完整地行使 检察权,而是帮助皇帝弹劾百官。即使如此,御史大夫这类官职的设立也是中国 封建社会中的一个创举。
在随后的汉代,则基本上确立了中国的御史制度。汉初成立了御史府,而御 史府作为位于国家权力顶层的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无疑是非常大的。御史大 夫的任务主要是规范典章制度,监督文武百官的言行,拥有较大的弹劾官员的权
力。东汉御史府制度进一步完善,渐渐变成了一个专门专业的监察机构。于是御 史府就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并从中央政府的职能机构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 的监察机构——御史台。
御史制度的高速发展主要在隋唐时期。隋朝相较于以前各朝代,其监察制度 最为特殊的一点就是罢黜了御史大夫这一官职,并且把更大的权力赋予治书侍御 史,让治书侍御史取而代之。而其他方面并无较大的变化。唐代的监察制度与之 前的朝代相比有了更大的发展。可以说大唐盛世的形成和其完备的监察制度是密 不可分的。虽然唐代还是设有御史台的机构,但唐代的御史台承担了中央和地方 两方面的监察任务。至此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社会的监察制度拥有了对地方进行考 核的制度,是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飞跃。
御史制度在两宋时代开始走向繁荣。两宋时期的监察制度比唐代又有了较大 的发展,虽然仍然保留御史,但御史的职责又有了更大的扩展。比如在监察中央 朝廷方面,宋代御史增加了对文武百官礼仪的监察以及对司法部门的管理。
及至元朝,统治者取消了监察台的编制,设立与行省制度相一致的行御史台。 行省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史上的一个特殊的管理机构,其监察部门的存在 也是适应了社会现状的发展,是中国监察制度史上的一个特殊的形式。
而御史制度发生改变,沦为权力斗争工具在于明清两代,明清时期作为中国 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巅峰,其监察制度的发展也相对应地处在一个高度成熟的阶 段。而御史制度也是从明代开始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
明朝充分吸收借鉴了前朝灭亡的教训,因此监察部门的职能又进一步加大。 除了继承前代监察部门的职能,如共同审理各种案件,明辨冤假错案,考核官员、 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外,还有监控社会主流文化的功能,即对社会上出现的容 易危及统治的思想进行肃清。下面,就明朝御史制度的机构设置、特点及其发生 异变的原因进行一些分析。
二、明代御史制度的机构设置
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不同于前朝,它有着最为复杂的机构设置和最为精密 的人员配备。除了拥有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系,还有自下而上的监察体系;除了监察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在各个部门内都存在着相互的牵制。所以对明代御 史机构的设置以及御史机构与其他监察机构之间关系的比较有深刻的意义。
(一)明代御史制度的主要机构——都察院
在明代,都察院是政府中最高级别的监察机构,以都察院为中心的检察系统 建立起了对整个国家的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在都察院中任职的官员,根据他们所 属职责的不同大概可以分为如下所说三个类别。其一,是都察院正官,专管都察 院内部事务的惯例,类似于现代的主管部门,他们一般负责本院事务的调整和行 动,这类官吏被称为坐堂官。其二,是“坐堂官”们的下属官吏,他们辅助主管 部门进行各类事情的调整与执行。其三就是监察御史了,监察御史才是真正意义 上行使检察权的官吏,也是都察院中最有特色的存在。他们虽然隶属于主管部门, 但由于权限的特殊性,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约束行事。
(二)明代御史督察院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1、都察院与六科
明代君主专制加强,朝中有很多的监察机构和组织,其中最主要的监察组织 是都察院和六科。两大监察组织互相牵制,以避免出现都察院或六科独自掌管监 察之权。首先分别从组织体制和工作分工两方面来解释说明两大监察组织的关 系。从组织体制来说,两者都拥有监察权,各自独自行使权力,不属于从属关系, 地位相同,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如若发现朝中官员的不法行为就立即进行检举, 发挥监视和督查的作用。但是从行使职权的分工来说,二者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都察院监督六科。六科独自为一个部门,不从属任何一个部院,行事直接对皇上 负责,行使监察权不受制约,但是六科没有堂上官,都给事中虽然名叫掌科,但 并不是直接的监察,所以六科的监察由都察院和吏部负责。都察院可请旨京察和 特察科道。反之,亦然。
要具体说明都察院和六科之间的紧密关系还要解释一下监察御史和六科给 事中的联系。六科给事中与监察御史的职责也是一致的,监察百官,弹劾贪官, 善言进谏,规劝皇上。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当时并行其道,称为科道 或台垣。总的来说,这二者的不同是六科给事中主要监察朝廷内部,从属都察院的监察御史主要负责监察朝廷外。给事中监察朝廷内部就主要注重在朝官员,直 接队皇帝负责,巩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统治。监察御史则主要是通过到各地方 巡查,监督当地官员的统治和行为。
2、都察院与刑部及大理寺
从三者的性质来说,都察院与大理寺性质相同,都类属司法监察机关,但在 行使职权上是有各自的侧重点的。都察院比较注重案件的第二次审核以便快速纠 正案件错误,大理寺则注重案件的审议工作。刑部是行政和司法二者的结合体。 就三者各自的职责内容明确来说,刑部是是司法案件的第一负责人,对案件进行 行政调查;大理寺则是案件的第二负责人,查找案件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审批;而 都察院的工作就是对这两者的工作进行监察。按照处理案件的顺序来讲就是:大 理寺接手的案件进行审议,刑部掌有最高审判权,由刑部定罪,定罪以后,案件、 罪人和刑部所写牒文都要一并交由都察院,由其进行再一次的审查,最后将案件 和罪人交给大理寺复核。这样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就这样结束了。
从都察院的司法监督的角度看有三点表现:第一,由三者共同审理重要案件; 第二,都察院监察御史拥有弹劾百官、纠正由刑部和大理寺审判后的案件错误的 权力,其次,审判过的案件如有证据不明,证据不充足,且罪人喊冤的理应重审。 但从史料来看,各地的重大案件在交由刑部审理之前已由巡按御史进行了初步的 处理。从这个方面来看,刑部对巡按御史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说,都 察院、刑部、大理寺三个机构之间联系密切。
3、都察院与按察司
明朝设计行省制度,按察司在明朝是管理省级的监督检查机构,与督察院做 比较,督察院是在明朝是在朝廷上掌权的监督检查机构,而按察司是局部地区的 监督检查机关。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为地方官)和按察御史(中央特派员) 的工作性质与内容大致相同,都进行司法方面的工作。然而,按察司的官员按察 御史是由明朝朝廷安排去监督检查各个省份工作的,在工作内容上与朝廷的钦差 大臣具有相似性。因此按察使的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按察御史的压制和约 束,工作方面的内容都要向按察御史汇报,接受其监督。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巡抚权力和能控制的限度都大按察使一个等级。明朝后半段时期,巡抚和按察御史所掌管事务的范围变广,能下达的命令变多,以至于按察司的权利不断缩小, 最终在巡按御史身边起辅助功能。
(三)明代御史制度其他机构设置
1、明代监察御史
明代的监察御史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组织形式,那就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十三 道监察御史品级较低,多为七品官员,WWw.eEelw.cOm相当于都察院在各个地方的分支机构。但 他的检查范围极广。除了监察十三道衙门的官吏,还对北京、南京两个地区的衙 门进行监管。十三道监察御史每一道都有各自的监察区域,各司其职,准确高效。 也许这就是中国检查制度史上最早进行“网格化管理”的尝试了。
2、巡按御史
巡按御史的另一个更为人知的名字是巡按,八府巡按的简称,这个称呼在一 些电视剧中也经常出现。所谓巡按,就是奉命巡视四境,起初多为巡视地方各种 法令的执行,后随着权力的不断增大,巡按的任务变得非常多。因为是巡视四境, 所以要经常在全国各地游走,收集信息。
3、督抚
督抚制度于明代产生,并且在组织结构上隶属于都察院,负责对地方官员的 考察和衡量。督抚简而言之是总督与巡抚的合称,督抚的官职也形成于明代。在 明代,督抚不属于地方编制,属于一种中央“特派员”的形式对地方进行监察与 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