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1-22 编辑老师:佚名
[摘要] 农民工的大量出现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突出现象。农民工数量巨大,在经济发展中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与之相不适应是其相对弱势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然而现在的人们大多关注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权利保障,却忽视了农民工土地权益的问题。虽然农民工经常流转于城市和乡村之间,但他们和普通农民一样,依旧离不开土地。他们经常生活在城市中,远离了自己的土地,不再和普通农民一样依靠土地生存,这样一来很多时候这种权益反而变成了束缚。然而法律并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对农民工和普通农民予以区分,有的只是个别条款上对农民工进行了适当偏移。本文通过探析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对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 农民工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入城镇寻找工作,这部分人群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农民工的人数不断的增多,现如今人数已将近2亿。农民工作为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有力推动者,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农民工数量巨大,在经济发展中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与之相不适应是农民工相对弱势的地位,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在国内学术领域,关于农民工在城市的权利保障的研究已经不胜枚举。然而现在的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农民工在城市的权利保障,却忽视了农民工土地权益的问题。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离不开农村经济的推动,农民工虽然逐渐具有城市身份,但他们的流动性决定看他们无法离开土地。因此,对于农民工来说,土地权益的保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从农民工土地权益的角度分析,是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补充。并最终为农民工权益保障设置了最重要的底线,使其在城市享有的权利保障制度得到补充和完善,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一、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权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因此本文主要探析的是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虽然农民工和普通农民在身份上有所区别,但立法时立法者首先考虑的还是他们的农民身份,因此赋予他们的权利是与普通农民一般无二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并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给与农民工特殊对待。
我国的土地大多属于集体和国家,而作为农民工主要接触的农村土地,这些土地主要实行集体所有制。这就说明农民工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民工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想要让农民可以土地可以生存下去,那么国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一定程度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制度的有点就在于既没有改变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又使得农民有着积极性去用土地创造财富,维持生活。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是集体,而集体将土地承包给集体中的成员们,成员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一种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从而更好的赋予农民土地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土地权益。这种用益物权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权的地方是,这是一种占有、使用他人所有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中,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集体中的农民是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组合成所有者。而在其他的一般用益物权中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他们就有权利依照法律从本集体中承包土地。可以说,只要外出农民工的户口还是本村集体的户口,他的户口没有转为城市户口,那么该农民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利从村集体中承包土地。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不得无故拒绝。而其他用益物权则不同,其他用益物权的设立可以由所有者自主来决定的。还有就是,意思主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主要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发包方和承包方设定书面协议,当双方就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设立。虽然合同设立方面比较宽松,但在具体内容中法律还是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例如,在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上做了不同的规定。
(二)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中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用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前者涉及的土地主要是比较适宜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后者则主要涉及到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农民工主要享有的还是家庭承包经营权。农民工经常外出务工,自己本来的土地都没有太多时间照顾,更不用说再去承包"四荒”地呢。[[
[注释]
[1]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5页。]]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农民工享有的具体权利
这里所说的农民工享有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具体权利,并不是特指某些特殊权利,而是指和普通农民一样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获取的的权利。[[[2] 胡康生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56页。]]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占有、使用和收益其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3] 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第161
页。]]
(2)土地的流转权。国家保护土地的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获得补偿的权利。承包人的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4)维护承包地稳定的权利。在承包人承包土地期间,发包人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如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5)其他权利。例如土地收益的继承权、权利遇到侵害时的请求权。
上述的权利告诉我们,法律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备的,在土地的取得,权利的行使、利益的维护等方面都做了十分详尽的保护。如果农民工和普通农民一样,不用远离自己土地,不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流转,那么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会受到完备的保护,而不用担心权益被侵犯。
3.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农民工的义务
这里所说农民工的义务,也是指和普通农民一样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特指农民工这一身份应当承担的义务。
农民工作为承包方主要承担以下义务:wWW.eeelw.com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设置这些义务的主要目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和保护耕地,如果不设置上如义务,那么土地将可能会受到很大的伤害,但同时这些义务的设定并不是针对的农民工,而是针对所有的承包土地的农民。承包土地的农民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合理利用土地。
4.对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具有特别意义的规定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农民工土地权益的专门法律,但存在部分法律的某些条款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第一个方面是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条件,法律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他们就有权利依照法律从本集体中承包土地。这里面规定的集体的成员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于该成员是否需要靠土地收益生活,而是由是否具有集体的成员这一特殊身份以及是否具有集体所在地户口决定的。可以说,只要外出农民工的户口还是本村集体的户口,他的户口没有转为城市户口,那么该农民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利从村集体中承包土地。法律的这一规定很好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他们可以不必担心外出务工期间自己因为远离土地而失去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个方面是承包地的稳定,承包地的收回只有一种情况,即只有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家都转为非农业户口时,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地。除此之外,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值得一说的是发包方也不能以承包方长期不利用或不亲自利用土地为由收回承包地,所以这就避免了农民工在外务工是土地被强制收回。即使存在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这一情况,发包方也只能对承包土地的人的损害行为予以制止,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不能据此而要求收回承包地。所以说,农民工可以放心外出,只要他们的户口不发生变化,那么他们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土地在其在外务工期间被集体收回的,这也促使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离开家乡,走向城市。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是,农民工由于经常在外,他们不愿意因为自己在外务工而导致土地没人管理导致抛荒,但也不愿意放弃外出务工而在家务。因此,他们有着强烈的意愿将他们的土地转给别人照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成了他们重要的选择,这样他们既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土地无人照料,又可以安心的在外务工满足自己的生计。
综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虽然法律将农民工和农民当成同样的群体来看,并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但还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地的稳定和流转权方面给与了农民工一些特殊的关注,这些规定对农民工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