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1-27 编辑老师:佚名
在南京出租车罢工事件中,对于出租车司机的罢工,大部分媒体选择了中立态度,即只报道事件发生进展和一些事实性的信息,比如出租车司机生存状况、运营公司给出的解释。但在字里行间,仍然透露出对媒体对该事件的倾向,比如凤凰网的《南京出租车持续多久 出租车份子钱是怎么回事》,透露出对罢工出租车司机的支持,而网易新闻的《南京出租车集体罢工停运 正常运营车辆遭打砸》,则通过报道事实的形式,刻画出出租车司机的“暴民”形象。
可以看到,在单条新闻中,新闻媒体很难做到微观真实和宏观真实的统一,新闻单位往往只能抓住新闻事件中的一点进行报道,而这就很容易造成受众的倾向性。在媒介发挥“引起注意”的职能时,有必要提供给公众一个客观、真实、全面的信息,虽然公众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渠道获取信息,作为不同的参考。但这张看似全面的信息网是公众自己编织的,公众作为某个社会群体的一员,必然带有自身的目的、价值观、文化形态,公众会比较倾向于接受那些符合自己观点的信息,而有意无意回避那些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信息,所以仅仅依靠公众自己编织的信息网,必然会沾染主观性的对信息的选择。所以媒体有必要给公众编织真实客观的信息网,以便公众了解整个事实的真相,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并没有做到。
此即媒介公共参与的第一缺陷:往往只能做到微观真实,而忽略了宏观真实,不提供真实全面的报道。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媒体往往会精心挑选新闻事实,特别是在新兴媒体中,这点体现得更加明显,为了争取点击率,各门户网站的新闻频道竭尽所能挖掘独家报道,吸引点击率。可就在公众开始关注这则新闻时,新闻网站却开始推送其他的新闻了。公众接受到该新闻的第一条消息,而后续的消息则无法了解,那么对该事件的看法也不免会带有片面性。在快速阅读的时代,新闻媒体多求“新”,而不求“深”,往往造成了对新闻事实的肢解。这个缺陷,存在于媒介履行社会协调功能的前两个层次:引起注意与引发讨论。
虽然梧桐树事件是一次成功的媒介公共参与案例,但如果反过来想想,如果没有网络新兴媒体,传统媒体会大面积地报道这则新闻吗?在传统的媒体管制体制下,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做出否定的答案:首先,南京市本地的媒体必然不会对此大加渲染。其次,不熟悉南京市情况的外地媒体要么不会注意到这则新闻,要么难以预见其重要程度。如果没有网络新兴媒体的存在,移栽梧桐树的事实很可能被掩盖。
梧桐树事件发生在2011年,那时候的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还远不如如今,也正因为如此,网络媒体才得以在“不规范”的环境中发出“不规范”的声音。可在网络媒体日益完善的今天,它也逐渐被规范地管理,对其的管理越多,也就意味着网络媒体自主发生的可能性越小。
这就是媒介的公共参与的第二缺陷:受制于权力而不能对某些事件进行真实、及时的报道。媒介的生存状况的好坏是由市场决定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介的生杀大权是直接由社会管理者掌控的,虽然这种直接性的干预并不常见,但如果媒介触及某些底线,比如煽动民众、泄露国家秘密等。所以,媒介理所应当地会在意不去触及这些底线,极力避免此类嫌疑。在“南京出租车罢工”事件过程始终,南京本地媒体很少发声,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三、公众在有媒介的公共参与中的行为分析
公众参与社会事件或者社会活动,大前提是要得到相关方面的信息。一般来说,信息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种是直接来源,即受众从亲朋、熟人、社区公示等直接渠道获取信息,第二种是间接来源,即从媒体获取信息。在现代社会庞大的空间中,个人能从自身的人际交际网络中获取的信息已然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所以从媒介中获取信息成为了大多数人的不二选择。
笔者认为,受众从接受相关信息到参与社会事件的过程,可以参考拉斯韦尔提出的单向直线模式:携带信息的媒介→受众→社会事件(分为三种情况,注意,讨论,参与)。关于反馈,因为受众不可能仅仅接受一家媒体的信息后就参加社会事件,所以参与社会事件后的反馈也不太可能只针对一家媒体,而是针对整个行业的反馈,并且这种反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单一的:媒体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但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媒介提供的信息可能是受众日常生活中的主要参考标准之一
集群行为,一种个人在集群的操控下的非理性行为,在媒介使用能力已经逐渐普及的当下,使用媒介的大众早已不是传播学者中的那些理性的精英人群,所形成的“公众的合意”也并不一定就是正当的。
相较于民众从直接的信息渠道获取信息,媒介很容易对民众造成其传递的信息就一定是正确的错觉,直到现在,不少中老年人依然对报纸的内容深信不疑,且媒体的报道内容已然成了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参考。如果公众从媒介获取某一社会事件的相关信息,很容易将此认为是“正确的”,并带着这种印象参与到该社会事件中。如果说,能使群及行为迅速瓦解的是破除谣言,那么如果群及行为中的“信息流”是由媒介直接传递的话,那么公众的群集行为就很难被瓦解。
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媒体的公众,甚至比单一在现场进行群及行为的公众,更能将他们的思想观点渗透进社会之中。在自媒体的Web2.0时代,网友自己发布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会被为吧比官方信息更加“可靠”的信息来源,如果受众的社会事件参与的发生地点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那么这种行为的将有非常可观的“前景”与可持续性,可以通过持续的发酵来影响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点。从“梧桐树事件”,“出租车罢工事件”,“青奥会突击栽树事件”这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到,首先发难的是网友的自媒体,而事件的持续发酵的地点也是在网络中。
综上所述,在媒介的公共参与中,受众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注意、讨论、参与,这与媒介的社会协调功能的三个层面一一对应,这些行为有隐性的(注意和讨论),也有显性的(直接参与),且具有难以瓦解、目标坚定、信息明确、以及具有可持续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在现代的民主社会,公众的参与必不可少,而媒介的纽带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如果要求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参与是一种理性的、常规的、有益的的参与,那么不妨从改善媒介在协调社会中的作用,解决其中的问题。良性的媒介公共参与,可以对民主社会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四、改善媒介的公共参与
笔者将从媒介在公共参与中发挥的引起注意、引发讨论、促成社会参与三个层面论述如何改善媒介的公共参与。
从引起注意层面讲,WWw.eeelw.Com媒介存在的缺陷在于不能提供全面的信息,引起受众对该事件的错误的“刻板印象”。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媒介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做到宏观真实与微观真实的统一,既要有微观真实,更要有对整个事件来龙去脉做出真实报道。二、做到单个真实与整体真实的统一,新闻真实性,不但要求每篇新闻报道都真实,而且通过连续不断的新闻报道反映出整个现实的真实,这要求新闻工作者尤其是媒介的负责人从整个现实出发,审时度势,绝不漏报、瞒报重大新闻事件,力图做到新闻报道的平衡。三、注意新闻真实和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新闻报道要真实地反映一个事件,就必须注意其中内在的各种联系。这要求新闻工作者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中去抽取事实,而不是带着固定的观点到现实中找例子或者孤零零地表现一个事件。
在引发讨论层面上说,除了新闻报道要真实、以便提供给公众一个坚固的讨论平台之外。还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是否适合继续履行促进公众参与到社会事件中的功能。有些社会事件,适合公众直接参与到事件中去,而有些事件就不适合公众的直接参与,在这一点上,历来的教育很多,作为社会的“先知先觉者”,媒介有义务把握这个“度”。
在促成社会参与层面,媒介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事件的沉默,导致公众不能及时知晓,从而无法参与。要改善这种情况,媒介务必做到两点:一,对社会事件的新闻价值做出比较正确的评估,能够及时报道公众比较关心的社会事件,方便公众及时参与到其中。二、媒介要有充分的权限,报道比较敏感的社会事件。
第一点是媒介机构的能力问题,这对于专业的媒介的从业人员并不是十分困难。当前的难点在于第二点,因为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关于媒介的法律规范零星的分布在《刑法》、《民法》等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对于新闻自由,宪法有“人民有出版、结社、表达的自由”,但对于新闻自由的表达还是比较模糊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媒介能说什么、能在何种情况下说、能在多大程度上说。又如媒介“不得危害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等限制性条款,[何志武﹒大众媒介与公用政策的输入机制﹒当代传播﹒2008(2)]也难以界定管理者的权限,从而在实际中的操作中留下了许多可以发挥的空间。例如,媒体要报道某一社会事件,但地方政府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危害社会安全”,媒体出于顾忌,很可能就选择不报道该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