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6 编辑老师:佚名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是1997年我国《刑法》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罪、多发罪。寻衅滋事罪,在历史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它不可避免地继承了“流氓罪”中的一些弊端。在国内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作为定罪标准,存在词义模糊的情形,难以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束缚,影响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权威性。国内学界也时常就该罪名的存废问题展开讨论。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为“流氓罪”,是引用了苏联的模式,苏联也有类似罪名,而目前的俄罗斯联邦也依然保留了这一罪名。“流氓罪”在一开始维护社会法制之时,发生巨大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弊端就显现了出来。流氓罪之刑法规定过于笼统,范围过于宽泛,之后国家一系列司法解释都对此进行了阐述,在1997年以后又将流氓罪分离,分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然而寻衅滋事罪也不可避免地继承了“流氓罪”的弊端。因此,本文选择该罪名作为研究内容,目的在于弄清寻衅滋事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认定笼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某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罪,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具有相似构成要件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究竟是什么,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参考,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选题研究的方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列举法、调查研究法。
主要内容: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二)寻衅滋事罪的历史背景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以及对其的评价
(二)国外研究现状以及对其的评价
四、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罪数问题
3、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研究条件:各方搜集资料,如:上网查阅相关资料;购买相关书籍与著作;到图书馆查阅书籍。同时参考已有的论文与研究结果。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区分寻衅滋事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其犯罪构成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同时将其与其他相似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等准确区分开来。对于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其他罪名,寻衅滋事罪的范围等都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
预期结果:完成论文(约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