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6 编辑老师:佚名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
随着我国交通领域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私家车的增多,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上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已经逐步成为常态。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往往是被认作特别严重的情节,同时近几年来由于司机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做出了规定。其中《解释》第三条将“交通肇事逃逸”简单的定性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出现了各种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近年来现实中出现行为人虽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但是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就是不主动积极的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的伤害不断扩大甚至出现死亡的现象。但是,由于《解释》第三条的限制,最终很难以“交通肇事逃逸”定罪量刑,最终导致量刑的不公。同时《解释》第三条对逃逸的认定有违反立法目的的嫌疑,近年来在司法领域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和缺陷越来越突出。在此国内司法背景之下,决定选择“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为毕业论文的探究课题。
目前,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研究和和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领域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研究观点:
第一种,“逃避法律追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即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说是目前多数人支持的观点,该说本质就是《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观点。其观点与立法目的相冲突,同时已经表现出固有的局限性,不太符合社会的发展与现实情况。
第二种,“不履行救助义务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即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被害人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义务的行为。该说抓住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本质,并且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实质化,有利于交通肇事的认定,是客观主义刑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值得提倡。
由于现实的需要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困难,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做出与《解释》不同的理解与定性。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有助于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立法目的的进一步理解,对于实务界将推动“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公平化与科学化。所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对我国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具有现实意义。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本文将主要采用刑法解释和比较法学及其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刑法解释学对交通肇事逃逸保护的法益进行研究,其次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参照国外和其他地区的刑事立法进行论述,以支持本文观点。最后,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进行实际的研究与推演。
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将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入手,首先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两种法定刑,与此同时指出我国刑事领域的不足同时提出本文所指出和提出的观点,然后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所保护法益的全面接解析,得出本文观点的合理性。最后将通过多组案例的对比,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具体化,以体现本文支持和提出观点的合理性。
3、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研究条件:第一,时间充足,本次论文的写作有几个月的时间。第二,已经利用网络等多种方法收集大部分资料。第三,论文指导老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同时指导老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方向。第四,大学期间积累了大量的法学知识,特别是刑法方面
存在的问题:信息量相对不足,资料内容部分重复,同时由于文章要用到许多刑法理论,对这些理论掌握不是很到位。
4、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的结果。
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了不同于《解释》的观点,本文将论证本文观点的合理性,找出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进一步认识交通肇事逃逸,最终回归《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得出符合立法目的的认定方
预期结果:通过研究,解析出“交通肇事逃逸”所保护的法益,让本文的观点有一个合理的论证,同时希望对实务中的有关认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