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8 编辑老师:佚名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选题背景:
当今主要国家刑事诉讼理念中,对诉审同一性的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适用当事人主义的美、英、日本等国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有诉因制度,要求起诉时注明诉因,即诉讼原因。美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法官在发现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诉因不符时,不能径直改变罪名,而应在保障被告人防御权的前提下,由起诉方对诉因加以变更或修改。适用职权主义的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法院在法律适用包括罪名确定上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尽管如此,若法院确定的罪名重于控方指控罪名,法院应对案件作延期审理,以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意义:
在我国法院变更起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法院借助起诉机关的权力、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并漠视被告人权利的结果。即是对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的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应相互区分原则的一种践踏。出于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人的需要,法院以其有最终的罪名认定权为基础,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并代行了起诉机关的职权,此时的职能互相区分已经成为一种空设。
对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即存的事实,我们除了指出其中的不足,更应该把侧重点放在对此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上。而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必须放在我国当前特定的诉讼模式运行背景下,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研究,才能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立法和我国的相关规定,从而吸取相关的先进东西,来有待解决我国法院对公诉罪名变更的缺陷。
2、理论分析法:参考《理论反对实践》《关于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的探讨》等一些论文及专著对法院变更公诉罪名的缺陷及完善进行理论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使之具有理论基础。在我国目前特定的诉讼模式运行背景下,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研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3、列举分析法:举出德国、法国等各国在罪名变更方面的做法,然后逐一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使之具有实践基础。并以此针对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罪名变更的建议和构想。
主要内容(下述方法不好,最好写成提纲的形式,老师好修改):
1、法院变更罪名的含义。
2、法院变更罪名,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3、控审双方罪名认定的不一致又在各国都客观存在着,各国的做法又都大相径庭。
4、关于完善罪名变更的建议和构想。
5、总结:法院对起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加以变更,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条件
3、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的结果。
研究条件:
首先,有大量的相关资料可供查询
(1)网络:如:CNKI网,新浪网,中华网,雅虎网,中国律师网等
(2)图书馆: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法院不受限制的变更公诉罪名是不诉而审,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不告不理原则”;
(2)法院不受限制变更公诉罪名的做法是无辩而判,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准备防御的机会,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
(3)法官不受限制的罪名变更权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总体趋势不符。
(4)法官不受限制的罪名变更权与我国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总体趋势不符。
预期的结果:
字数在八千字以上,完成大学本科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