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9-01 编辑老师:佚名
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传统的营业税税制下,虽然营业税的税率低,但是存在着营业额全额征税、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等弊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营业税无视产品的流转环节,应税项目往往会多次缴纳营业税,同时,这些应税项目的增值额部分还会被征收增值税,且被增收的增值税无法抵扣,使得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所标示的 3%或 5%。
为了解决相关问题,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这是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实施的结构性减税重要内容之一,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在上海正式开始实施,并逐渐向全国范围内推广。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但此次改革试点仅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尚未纳入改革试点范围。而且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谈到今年的重点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今年继续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照此看来,银行业“营改增”的脚步声已渐行渐近。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重要分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银行业的税收制度是影响银行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税制设计更多考虑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忽略了银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联系紧密,成为保证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收制度设计不够科学,税收负担较重,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严重影响银行业的经营绩效和竞争能力,进而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而银行与多数行业都有着业务上的来往,征收营业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企业来说,都会中断增值税的链条,形成重复征税,加重税收负担。
由于银行业的大部分营业收入具有隐性特征,银行业收取的费用通常隐含在某种价差之中,这就对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形成了障碍。多数建立增值税的国家均对银行业的大部分业务采取免税政策。我国银行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均对银行业的大部分业务采取免税政策,但是在我国,银行业的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银行业免税会大大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范围。因此,我国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增值税体系。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在世界大舞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改革时机己经成熟,为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提高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实施国际通用的增值税体系已经是大势所趋。
银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首先将会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满足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其次将会降低银行的营运成本,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银行业间的竞争力。最后,实施营业税转增值税,税收征管将由国地税分别征管营业税和增值税转为由国税统一征管,因此会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在分析以上对银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的基础上,加上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己经开始试点实施,银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分析在银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银行业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课题研究现状:
从国外情况来看,国外单独对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的文献较少,主要是对金融业整个行业的税收制度进行研究。关于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Auerbach和Gordon(2002)通过在跨期预算约束式中引入投入品消耗变量,得出只要提供的金融服务消耗了一定的资源,那么这些金融服务应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然而,有许多学者提出,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质,金融业的增值额难以合理有效地确认,因此金融业 征完全意义上的增值税相当困难。Bradford(1996)指出大部分金融服务收费具有隐性特征,其隐含在利差收入中难以分离,因此发票抵扣在金融业难以实现。即使是支持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的Boadway和Keen(2003)也指出金融服务中增值额难以确定的现实困难。
到现在为止,国外征收金融业增值税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欧盟国家采取的基本免税模式,即对金融业的显性收费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利息等隐性收入免税,应税项目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免税项目不能抵扣;二是新西兰实行的零税率模式,即对免税项目也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实行的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模式,即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目前有160多个国家采用增值税,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均对金融业免税。但是,免税法也有很多缺陷。Gendron(2006)、Feria和Loekwood(2009)等人详细提出了免税法的缺陷。Poddar和Eiiglish(1997)、Zee(2004)等人均提出了免税法的替代方法,如现金流量、反向征收法等。许多国家也都在不断探索更适合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办法,但没有一个方法能够更好地替代免税法,因此对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办法的探索是目前许多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
从国内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一直以来,银行业“营改增”被业内认为难度巨大,启动后影响面极广,涉及到金融机构税率变动以及征税主体变化,还将牵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上的博弈等。从基层银行业自身经营发展的角度看,推行“营改增”将对银行业、尤其是地方性法人机构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目前银行从事一般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按利差征收营业税;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按卖出价和买入价的差额计算营业税;从事受托收款业务,以手续费(即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受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则必须缴纳增值税。虽然银行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业务适用的营业税名义税率是一致的(5%),但是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方法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银行存贷款取得利息收入是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基础,不允许扣减其利息支出,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如外汇转贷业务、中间业务收入等)相比,实际税率较高。
而且,关于我国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学术界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更倾向于营业税的内部改革,即通过降低营业税税率、调整营业税的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及方法等形式来降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这一意见主要出现在2010年之前;另一种意见更倾向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税而改征增值税,这一意见主要集中在2010年后,但在2010年前就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这一建议。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关注的“营改增”的问题。
李健(2002)认为降低银行税负应从降低营业税率着手,营业税税率国际标准为1.5%-2%间,如果将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将会降低75%,总体税负可降到45%以下,这与国际上银行的40%税负相当。张兴胜、胡捷(2004 )亦主张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税基,如将按照营业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等改革现有货物与劳务税税制。
薛薇、李艳艳(2007)将金融服务分为商用和最终金融服务,对于这两种金融服务均应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应差别对待。先东(2009)通过分析目前商业银行税制面临的税率高、税基宽、税负重等问题,提倡银行业应该积极实施增值税税制。WWw.eeelw.com靳东升(2011)认为对我国银行业税收进行改革的时机日益成熟,按照国际惯例对银行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因此我国应考虑逐步取消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可以选择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免税方法,对主要业务免税,对附属业务按比标准税率低一些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魏陆(2011)通过分析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迫切性,提出我国银行业应该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2012)建议将银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根据国际银行税制的情况,在长期税改规划中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
吴霖、高晓莉(2011)从效率角度出发将货物与劳务税改革分为三步。第一步在短期内完善银行营业税制度,降低营业税税率,并对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第二步从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过渡,包括计税依据、税率、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的确定。第三步完善银行增值税制度,包括税率优化、计税依据的优化和优惠的优化。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目前关于金融业流转税的研究普遍认为,国内商业银行的税负偏重,重复收税现象严重,应通过改革税制降低商业银行税负、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在解决方案中主要有一下观点:第一是直接降低现在的营业税率或者改变税基;第二是改变现在的流转税制,即改征增值税。且自2013年8月1日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但此次改革试点仅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尚未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并且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谈到今年的重点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今年继续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照此看来,银行业“营改增”已经是必然的趋势。
所以本论文主要通过采用理论与测算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银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使该项研究更加系统,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在采用国际通用的免税法下征收增值税时的税负与征收营业税时的差异,提出了短期内采用免税法,长期内采用可以抵扣的免税法的建议,采用理论分析和样本数据测算相结合的方式,运用Excel统计软件,分别从银行利润、银行税负两个方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银行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可以根据计算得出的数据来具体分析分别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下对银行业财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