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9-28 编辑老师:佚名
研究目的和意义: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商标淡化的研究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纵观国内外各文献,对该问题的研究已数不胜数,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驰名商标的概念、构成、认定及保护原则上。国外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要早于我国,例如早在 19 世纪中叶,法国判例在法律未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之后,西方各国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商标混淆、淡化、联想、不当得利等理论。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淡化理论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商标淡化理论已被用于司法实践,这就使得对商标淡化理论的适用标准杂乱。另外,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也存在不足,在所见到的众多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及商标淡化的论文、著作中,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且以理论研究为主。本文以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围绕案例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商标淡化理论的含义、认定进行研究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课题研究现状:
从国外的研究状况来看,西方国家多数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适用淡化理论,这其中主要以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最有影响力。1927年,美国学者斯科特提出了淡化理论,他在其著作《论商标保护的基本理论》中对淡化—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且叙述了如何运用淡化理论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是世界范围内最早对于淡化理论的叙述,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纠纷案件的处理必须要结合商标的功能来评估纠纷会对商标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由于该商标被用于非竞争产品上,商标或者名称对于公众的影响力和导向性也会被逐渐削弱。”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将驰名商标看成是商家的无形财产,运用淡化理论对商家的商标私有权进行保护,使得驰名商标权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垄断性权利。日本主要是运用混淆理论对其国内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在保护实践中又借鉴了淡化理论。日本学术界认为商标权所保护的是商标所拥有的声誉和商誉,并不是保护商标的本身,对商品标记的保护其实质就是对其所表现出的商业信誉以及价值进行保护。如何运用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做法,在日本,不仅在商标法中运用了淡化保护,在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运用到了淡化理论。日本的这一做法是比较特殊的。日本的商标法以防止恶意注册为出发点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禁止使用出发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样做的好处是在立法过程中以及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这两种法律都能形成优势互补,使得日本的驰名商标保护做的更加彻底。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我国通过了商标法,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出现“商标淡化”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律条款的法律保护范围已经超越“混滑理论”范畴而引入“淡化理论”,如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帘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ffl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就有防止淡化相关概念的措词。这似乎农明我国现有司法体系已经明确承认了商标淡化理论。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和认定因素,将“显著性”因素列入驰名商标的概念之中。在认定因素中,着重对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显著性四个因素加以研究。第二,商标淡化理论。本文认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红河”商标的侵权,但侵权标准不同意法院所依据的商标混淆理论,本文认为以商标淡化理论判定侵权更为准确。接着论述了商标淡化理论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认为适用商标淡化理论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度要高于一般的驰名商标。第三,适用商标淡化保护驰名商标的起点时间研究。利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以该商标事实驰名为起点,而不能以有关机关的认定为起点。而且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
课题进度安排:www.eEElw.com
2014年
11月20日~12月30日:与指导老师见面,老师下达任务书,完成论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开题报告写好。
2015年
1月1日~2月1 日: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把论文提纲写出来。
2月1日~3月31日:完成论文初稿的写作。
4月1日~4月30日: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定稿。
5月1日~5月20日:检测论文,并开始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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