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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案早在2008年经过终审裁判,尘埃落定。但关于案件本身的定性问题仍旧是争议不断,相关领域争锋相对,至今未有统一定论。针对这一案件,争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刑法与民法两部门法间的争论,即许霆案罪与非罪的问题;二是刑法内部的讨论,即许霆案是否应定为盗窃罪的问题。本文着眼于第一类争论,旨在通过明确不当得利与盗窃罪各自的概念,探究两者的界限区分,并借此讨论许霆案的定性问题。
第1章 许霆案的问题由来
第1.1节 许霆案的案情回顾
2006年4月2 1日晚2 1时5 6分,在广州打工的行为人许霆到广州市某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准备取款100元,其银行卡内余额为176.97元,且不具备透支功能。操作时,许霆错误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按指令正常出钞1000元。许霆随即查询后发现其卡内余额仍有170余元,当下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可透支取款且不能正常扣除余额。当晚许霆在该柜员机上依次重复同样操作,后续取款共170次,取款金额高达174000元。这之后许霆携款潜逃,直至抓获归案,已将全数钱款挥霍一空,至今仍未退还赃款。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表明,许霆操作的柜员机因系统升级维护而发生故障。凡取款金额达1000元以上,则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自动柜员机按照行为人操作指令正常吐出钞票1000元,但仅在行为人卡内扣除一元钱[[[]许霆盗窃案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
许霆案的审理可谓是波折不断、历时长久。从最初的一审二审,到之后许霆申请重审,再次经历一审二审,到最后最高院核准判决,历经多个司法程序,多次审判,可谓慎之又慎。尽管存在量刑上的差异,但法院始终坚持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最终,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院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2万元,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 [[[] 钟育周.许霆盗窃案[J].人民司法(案例).2008,(18):35.]]。
第1.2节 许霆案的问题争议
关于许霆案,最大的争议存在于民法与刑法交叉的领域,尽管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但对于该案是否确实归属于刑法范畴这一问题,各方始终争锋相对。一如许霆的辩护律师所给出的辩护意见,时至今日许多学者依旧主张许霆的行为仅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应交由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来进行处理。
毋庸置疑的是,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显然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第一次取款时,使用的是自己本人的合法真实的借记卡,同时输入自己借记卡的正确密码,虽然在取款金额方面出错,错将100输入成1000,但这并不影响自动柜员机的正常操作。柜员机按输入金额吐出一千元人民币后,许霆经查询发现其借记卡账上金额仅减少一元。在整个的第一次取款过程中,许霆并没有预料到该自动柜员机会发生故障,更没有主动利用此故障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心理,许霆虽然获得额外金额,但实属意外,可以说这项获利是被动取得的。由于第一次获利缺少法律上的原因,许霆负有返还该额外获取的999元的义务,但除此之外,无须再负民法以外的法律责任。www.EEElW.com
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对许霆的后170次取款行为的性质认定这一问题上,也就是说争论的焦点在于,许霆在明知柜员机存在扣除账面金额的漏洞后,利用该漏洞进行的后170次的取款行为,是否还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以,要正确评价许霆行为的法律性质,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许霆后170次取款的行为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要件。通过介绍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要件及其基本类型,分析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每一项要件要求,或者是否符合不同类型所对应的行为内容要求,分析是否具备成立不当得利的基本条件。
2、探究不当得利制度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有特殊要求。在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不当得利基本构成要件的同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从客观上看,许霆的行为从始至终并没有任何变化。在所有的171次取款行为中,发生变化的仅仅是许霆的主观心理状态。纯粹从客观立场看待,如果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归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其后170次取款行为也必然可认定为不当得利。若前后两者法律评价不同,其原因也只能是主观状态的变化,由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不当得利行为人是否必须保持主观上的善意?
3、分析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盗窃罪的相关特征。现实生活往往比单纯的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同一案件事实可能具有多重法律属性。正如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可认为是民法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考虑许霆的行为是否也同时兼具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民法属性和刑法上盗窃罪的刑法属性。
4、通过对许霆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目的其实是试图探究不当得利和盗窃罪之间的界限区分,但实质上二者的界限区分就是民法与刑法的界限问题。正如上文所述,我们所处的客观世界是一个复杂而又相互联系的世界,同一行为人的同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可能会牵扯到相互联系的不同人和事,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拥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也正因为此,民法与刑法这两个部门法之间也并非相互对立,而是互相联系的,这也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刑民交叉案件的频发。由此,我们关键需要考虑的就是:有哪些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同时,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应当作出怎样的处理应对措施。
接下来,便需针对不同问题一一进行探究分析,研究许霆多次恶意取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借此讨论诸如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