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0-29 编辑老师:佚名
看似CISG第42条是阐述卖方的一项担保义务,但实际上与CISG第41条规定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相比,其目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卖方在知识产权担保方面的义务。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时间性决定了卖方无法保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存在针对其交付货物的权利与要求,否则卖方的义务会与其权利不相称且缺乏必要性。不相称是指确定全球范围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是成本极高且不可能的;缺乏必要性是因为买方通常只在特定的市场销售或使用货物。[[2] Ruth M Janal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for Third Pa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Vienna Sales Convention,Camilla B. Andersen & Ulrich G. Schroeter eds.Shari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cross National Boundaries: Festschrift for Albert H. Kritzer on the Occasion of his Eightieth Birthday,Simmonds & Hill Publishing 205-206 (2008).][2]由此可见,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才是最符合该条款立法目的的独特制度。因此,笔者接下来会讨论CISG第42条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的具体情况,并着重探讨其中的争议问题。
首先讨论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客观限制,即地域限制。对1978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草案公约第40条(对应CISG正式文本第42条)的秘书处评注(以下或称“秘书处评注”)提到:与其他侵权相比,国际贸易的卖方不应就所有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承担相同的责任,原因之一即侵权常常发生在卖方所在国以外,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因此无法要求卖方像在自己的国家一样了解其交付的货物可能侵犯的他国的知识产权。[[3] PACE法律数据库,Text of Secretariat Commentary on article 40 of the 1978 Draft,http://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secomm/secomm-4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14日.][3]因此,CISG第42条具体规定,若第三人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并非是根据双方订立合同时预期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或者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节 订立合同时预期转售国或使用国
一、“预期”的含义
公约使用了“预期”限制卖方须承担责任的目的国。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则是该预期是否须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确定。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不大,多数学者认为不须以书面形式确定预期的合意,书面形式只是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举证。[[[] 王家德:《论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问题——对CISG第42条的解析》,载于《焦作大学学报》,2013年01期. ]]
第二,确定预期的时间仅限制在订立合同时。是买方而非卖方最终决定货物转售或使用的目的国家,而这种决定可以发生在订立合同后或订立合同前。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进行的预期才是卖方可知的,若使卖方对根据其不知道的地域的法律主张的权利或要求承担责任,则不必要地加重了卖方的负担,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此处的预期须为双方达成的合意。这里的合意除了包含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过卖方”,还包括卖方接受买方预期转售或使用的暗示,这一点与公约第35条第2款[[[] CISG第35条第2款: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sales/cisg/V1056996-CISG-c.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中对相符的要求相区别。[[[] Ruth M Janal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for Third Pa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Vienna Sales Convention,Camilla B. Andersen & Ulrich G. Schroeter eds.Shari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cross National Boundaries: Festschrift for Albert H. Kritzer on the Occasion of his Eightieth Birthday,Simmonds & Hill Publishing 221(2008).]]由于预期还包括默示的合意,因此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预期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如果双方默示达成对目的国的预期,且双方多次进行针对同一目的国的交易,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后续交易的目的国存在预期的合意。若在后来的某次交易中买方单方面改变了目的国而未通知卖方,则可以认定对于新的目的国双方不存在预期的合意。因为法律应当保护卖方的信赖利益,而买方未将改变目的国的决定通知卖方,自然卖方没有暗示接受此预期转售或使用,进而不存在双方对于预期的合意。
二、对预期的目的国的判断
预期的目的国的范围包括一个还是多个国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由于公约中使用的是单数的“State”,且预期的转售国和使用国之间使用“或者”连接,因此预期的目的国的范围仅限制在一个国家。[[[] 营文中:《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载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02期.]]也有观点认为“转售”和“其他使用”可以累加适用,若分别适用则会限制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因此目的国的范围不只限制在一个国家,应包含转售国和使用国。[[[] 张昕:《论CISG项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笔者认为,在解释公约时应首先按照公约进行文义解释,应当根据公约的表述将预期目的国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国家内。同时,根据公约第6条,当事人具有排除公约适用的缔约自由。[[[] 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sales/cisg/V1056996-CISG-c.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国转售而在另一国使用货物,从而排除适用公约第42条规定的卖方仅在一国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情况。
关于预期的目的国,还可能出现另一个问题:预期的目的国与实际转售国或使用国不一致时,预期国的法律是否可以适用?秘书处评注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如果当事人确实已经预期货物将在特定的国家使用或者转售,则双方在应当依据该国法律判断卖方是否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使货物实际上在另一个国家使用或者转售。”[[[] PACE法律数据库,Text of Secretariat Commentary on article 40 of the 1978 Draft,http://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secomm/secomm-4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14日.]]据此,即使实际转售国或使用国与预期的目的国不一致,第三人仍然可以依据原预期的目的国的法律向卖方主张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进而卖方可能会因此陷入不利地位。在此情况下,卖方最好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目的国或约定禁止再出口的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沈朝青:《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具体适用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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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买方营业地国
一、预期的目的国与买方营业地国的关系
从公约的表述来看,第42条第1款a项与b项之间的连接词为“或者”,因此预期的目的国与买方营业地国之间应该为选择适用的关系;从市场流通情况看,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期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使用,则可以预期货物会在该国境内被投入市场流通,同时也可以预期作为非目的国的买方营业地国可能只是转运国,货物不在该国市场流通,进而不会影响到货物在该国的权利人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以要求卖方基于此领域的法律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是多余且不合理的。综上,只有双方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对货物转售国或使用国达成预期时,才根据买方营业地的法律承担责任。
二、买方存在多个营业地
在适用买方营业地法律时,可能出现买方在多国存在营业地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秘书处评注阐明适用公约第10条确定买方的营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