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1-06 编辑老师:佚名
第1节 发展中国家争端解决机构运用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行以来成效显著,根据WTO官网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3月,一共有524件争议提交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6日。]。在新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作为当事方的案件数量也迅猛增长。对比GATT时期,发展中国家作为当事方的比例明显增加。
探究其原因,一方面,以金砖四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中扮演了愈发重要的地位,因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外贸易增长迅猛,在贸易中带来摩擦和冲突也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成为了起诉方,与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密切关联。
从司法性角度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争端解决机制尤其专家组断案的司法方式反向一致的原则给予了它们“司法”作为保护伞。在GATT时代,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很少参与这种保障不仅向他们提供了相对独立和公正的机构,而且也向他们提供了对抗强权更多的话语权;从效率的角度来说,在GATT体系下的“正向一致原则”所导致的对争端事实解决的无限期拖延,也对发展中国家尤为不利。争端解决过程通常会产生巨额的时间和花费,需要国内企业的支持。然而发展中国家常常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花费。而反向一致原则下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也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加愿意将案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反向一致原则的应用是其从外交走向司法的一个明显的转折点,在专家组对于案件有着决定权,也给各国提供了一个形式公平的平台。但实际案例来看,发展中国家利用其专家组判决的司法性来维护本国利益却并不尽如人意。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在国际争端解决诉讼方面经验的缺乏以及对WTO法律的了解甚少,全面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应对其司法性发展出成熟的应诉策略需要学习的时间。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初期,也很少积极起诉,成为被诉方后也选择了在协商阶段妥协而避免专家组的裁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只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的参与到诉讼中,中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
第2节 发展中国家之中国经验
(1)谨慎的观察者
在加入WTO之初,中国是WTO争端解决程序“谨慎的观察者”。由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不熟悉,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采用的模式非常实用主义——自从2003年,中国作为了几乎每一个案件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中国在加入WTO的前五年里(2001~2006),成为了三起案件的被诉方,但都迅速地与诉讼方在磋商阶段达成了协议。无一例外的,磋商的结果都是中国同意按照诉讼方的要求进行行为的改正。
这一阶段,中国面对纠纷避免进入专家组程序,从而自动通过对自己不利裁决的策略尤其明显。一个显著的例子是2004年的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这是中国在WTO第一起被诉的案件,美国指控中国的集成电路违反了服贸协定的第1条和第3条。此案并未进入专家组程序,而是在磋商不到四个月,匆匆和美国达成了双方协议,并同意按照美国的行为进行补正。
可以看出,在加入WTO之初,中国参与WTO争端时是偏向于外交手段来解决的,与此同时,中国也在通过作为案件“第三方”积极地学习诉讼程序和WTO法律。
(2) 进步的使用者
2007年后,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角色悄然发着改变。虽然仍然对于成立专家组持有不积极的态度,更愿意通过达成双方协议来解决争端,但中国对待WTO的态度开始改变,不再认为进入诉讼程序是作为成员国的失败。在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案虽然是中国败诉的第一起案件,但此案是第一起中国进入专家组程序的案件,并将专家组的判决提交了上诉机构审查。在此案中,诉方指控中国的国内立法违反了GATT 1994第3.2条、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或者违反了GATT 1994第2.1(a)条、第2.1(b)条关于遵守减让表义务的规定。中国对于申诉方的指控进行了抗辩,但专家组认为其并未充分举证因而未获得支持,欧盟和美国也在报告中提到了中国抗辩的不足之处。欧盟在此案的专家组报告中提到,“中国要求专家组作为一个“门槛问题”判断其国内措施是否是边境措施,而忽略了欧盟和其他申诉方的其他诉求”。美国也在报告中写道,“中国并未讨论其行为和GATT1994第三条的不一致之处”[ Bryan Mercurio and Mitali Tyagi. China’s Evolving Rol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cceptance, Consolidation and Activation[J] Europe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89 Law (EYIEL), 2012(3):89-123.]。
(3)积极的参与者
20012年至今,中国成为了WTO争端解决程序,特别是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呈现了更加积极的应诉态势,并且对于WTO法律的援引更加得心应手。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和厨具反倾销案即使很好的例证。2012年,欧盟开始对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此次调查中,有400多家企业自愿应诉;在确定替代国时,中国通过抗辩成功使欧盟将替代国由俄罗斯改成了巴西。最终,WTO专家组判决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及第9.2条。中国的全面抗辩的策略,取得了面对欧盟持续给予中国企业不公正待遇的一次胜利。
第3节 发展中国家之启示
从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分析,以及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特征来看,其司法性和高效性其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总体来说实力悬殊,该原则的适用并不可能完全遏制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影响力影响判决结果。另外,WTO的新改革也要求发展中国家具备熟悉WTO法律,具备诉讼经验,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在WTO新规则下,积极求变并适应其新角色。
首先,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议,灵活运用“外交”和“司法”两种手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总体来说差距悬殊,若是通过政治手段或者协商解决问题,可以想见谈判和协商的结果很难对其有利。所以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将争议提交相对公正的争端解决机构,以其为武器。
要求其很好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司法性的特点,以其为武器,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了解WTO法律,发展相关的诉讼人才。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贸易不发达、入世时间晚,多数存在对于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的情形。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中国适应WTO诉讼程序的经验,利用作为案件“第三方”的机会,积极学习争端解决流程,增加诉讼经验,同时积极雇佣和发展相关诉讼人才。
其次,积极推动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组织,其内容也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而更好的关心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贸易新秩序,也是WTO一直以来的改革方向。从目前我国提出的议案来看,总结为两点,一是缩短纠纷解决时限,二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是,可以看出提出的议案都相对笼统和概要,而对具体规则和程序,如专家组选任机制、执行和报复制度的改革,鲜有涉及。我们可以看出WTO的反向一致原则仍存在缺陷,这些制度都需要去完善,这些都可以是发展中国家继续去争取一个公平的交易和争端解决环境可以去提议的方面。在WTO制度改革中发出声音的意义重大,“争取本国利益的核心在于去争取” [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第243页。],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虽然一时不可能被发达国家所接受,但发展中国家仍应当最大程度范围内的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诚然,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贸易的规模和主要贸易产品等方面的差异,比如中国和印度以手工制造业为主,俄罗斯的产品以油气为主,南非、巴西等国以农产品为主,所以可能对于利益的所着眼的内容也不同。发展中国家可能无法达成协议,但可以团结起来,抵抗发达国家对于在商业贸易中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不符合WTO规定的歧视性待遇。在大国不执行,进入报复程序时,实行“集体报复”,抵制强权。
最后,适时妥协,在妥协中最大程度的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新的国际经济所必要的法律框架下关于竞争和限制性商业做法、商品贸易、环境污染等,也必将引起对主权的限制的法律调整。[ E.U彼得斯曼、石蒂.《新的国际秩序:原则、政治和国际法》[J] 《环球法律评论》, 1980(6):34-41。]但到目前为止,发展中国家都体现了非常乐意执行WTO判决的态度。中国连同发展中国家应当认识到妥协并不是退让,另一种角度而言,更是一种更为精细和科学的外交方式。通过妥协,以达成一个各方满意的结果,从而增进自己的话语权,继续推动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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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济秩序走向规则导向的大环境下,WTO争端解决机构中采用的反向一致原则显著提高了争端解决的司法性和高效性,相比GATT有效的实现了争端解决的目的。同时,该原则的采用也导致了一系列缺陷,如弱化了成员在这一程序中表决权、极大的依赖于专家组的决策、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进慢慢浮现,这需要WTO通过对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其他程序如专家组的选任、报复等程序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来达到机构内部平衡,使其可以更好的发挥效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八九十年代至今其经济相对迅速发展,国际贸易比重显著增加,面对从GATT到WTO的不断改革,也应不断地从国内和国际上改进自己的策略。发展中国家应当抓住这一机遇,积极适应自己的新角色。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独特的经济政治地位,其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经验不可被发展中国家完全复制,但发展中国家仍可进行借鉴,并通过积极推动WTO改革、相互合作的方法,维护本国WTO体系下的贸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