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1-20 编辑老师:佚名
我国户籍改革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加快城镇化步伐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是其发展的最终结果,与此同时,它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对于城镇化而言,世界的平均水平已经接近50%,西方的发达国家已经高于70%,发展国家的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其水平也接近37%。通过对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截止到2013年,城镇人口比例超过40%,然而,这一水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远,相比于其他发展国家而言,其水平也比较低。为了促进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就需要对城市人口控制和限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不采取户口限制正常就会促进其改革的迅速发展,就会提高农村人口进城的积极性,推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取消户口的限制政策,对目前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能够提高人才的流动率,从而有利于相关资源的有效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劳动力而言,为了实现劳动力的合理分配,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价格、供需等机制,从而有利于提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为了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就需要劳动力积极的适应所在区域的市场竞争。这样有利于劳动力根据自身的优势,实现自身与单位之间的共赢。此外,还有利于实现劳动力的低成本,缩短不同区域之间的市场差距。
(三)有利于缓解城乡发展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变经济的发展模式,消除城乡二元化的现象,积极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渐缩短城乡的差距,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进行户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提高社会的和谐性。对于目前的户籍制度而言,其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还可能会促使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举例说明,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故者的户籍身份,城市和农村户口的补偿金额相差甚远,从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不仅仅是要推动户籍改革,在推动户籍改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推动土地改革,推动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改革,让彼此间能互相配套起来,这样才真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为国家发展建设营造出更稳定团结的社会氛围。
三、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户籍制度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对于依法治国影响很大。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方面,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可是建国之后,六十多年时间内,在户籍管理这一方面居然没有一部正规法律。然而清政府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于1911年出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方面法律——《户籍法》。虽然在中华民国的时候,颁布了《户籍法》,并且设置了一个专门用于掌管户籍的机构,使得户籍制度逐渐完备。可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建国后的1958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竟然被沿用大半个世纪。到了九十年代以后,国家设立专门用于户籍体制变革的拟制小组,并且在1993年拟定除了户籍体制变革的一个全面的方案,并且规定“取缔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21世纪初,国务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问题的意见》,目的为革新二元制户体制。但是,上面很多文件都使用《通知》、《意见》等方式发布,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国户籍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尤其为各地在探究户籍体制变革过程中,一般将户籍体制变革当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以及行政管理的辅助工具,所以在实施上述条例、文件、通知时,一定会出现执行力度不大、地方保护等执法不严等状况,,从而出现“空挂户口”、买卖户口”等畸形问题。在派出所户籍管理岗位里,也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状况,不管是对工作来说,还是对群众来说,都会产生不利方面。
(二)缺乏统一法律法规导致中小城市间、省与省之间户籍制度改革不统一
在我国,对于不同区域的户籍改革制度而言,目前没有相对统一的政策法规。一些地区存在着一定人口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WWw.eEelw.COM一般就会实施临时规定,从而不利于户籍改革的进行。在改革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户口形式复杂多样,不利于户口管理工作的进行。与此同时,对于一些人户分离、空户和黑户现象而言,其阻碍了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以上海为例,上海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人口数量巨大,为了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上海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应届毕业生留户需要打分制,必须满一定分数才能落户上海,与户籍相关的社会福利比如房屋的购买政策,非户籍的单身被限制在上海购房,上海的这种户籍改革属于强化户籍的做法,某种程度上使户籍看上去更具有金钱属性,附着的经济价值就更高了。
(三)部分地方政府强制保留一定农村人口,侵犯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在一些区域,他们利用户籍的限制作用,减小人口的流动量,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农业人口数量的减小,从而保障所在区域的农业的迅速发展。对于一些偏远的地区而言,大部分农民选择背井离乡,去发达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从而导致当地土地闲置。这种现象在二三产业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存在比较普遍,对于当地政府而言,是无法接受此类现象的发生。因此,当地政府就会利用户籍限制农民的外出务工,从而严重阻碍了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自由迁徙是当代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有些政府就会以各种理由来阻挠农民工的外出行动,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自由迁徙的权利,这对我们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四、进一步深化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户籍法律制度
目前,经过中央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多方面的探索、试行,户籍改革进入了一个公民“自愿自由迁徙”的方向。但是,这些试行、探索尚停留在理论上、通知上,距离各级政府的真正落实还有很长的路。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实施阶段。意见指出到2020年,户籍制度要基本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制、福利、社会保障等并不完善。在推行工业化和城市化后,大量农民转变成市民,对教育、医疗、养老的需求,必然会增加。迅速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水平和覆盖范围,已经是迫在眉睫。此处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单单是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类似“新农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拥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大范围的覆盖各类人群,才能从基本保障方面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真正实现“人口自由流动”。
(三)剥离户籍附加利益、实现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公民身份平等
户籍改革的核心是要强化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的科学性,恢复户口管理原来的功能,将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社会管理功能一一剥离。在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中,“户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城市生活中各种利益的载体,如果不能将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户籍制度完全分开,是无法真正进行户籍改革的。另外,这样真正的户籍改革可以降低户口的附加价值,减少买卖户口的非法行为,从而杜绝了过去经常发生的为办理满意户籍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件的发生。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公民身份平等的权利。综上所述,应尽快推行户籍改革,加速剥离户籍上附着的各种经济利益,利民惠民予众。
(四)探索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的良性联动方法,建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对于一些农民而言,他们在进城务工的同时,当地政府就会对其所拥有的相关土地进行处理,实行土地公有制等相关政策,从而严重打击了农民进城的积极性。某些政府机关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就需要得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从而就会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实施土地换社保的方法,其本质并不利于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地政府要充分保障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以牺牲他们的权益为代价来换取土地。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实行土地的改革,从而建立完善的户籍改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