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2-05 编辑老师:佚名
(1)农民进行利益表达及权益维护的途径
表8 农民进行利益表达及权益维护的途径
如果您有正当权益须争取一般是通过哪些途径或行为来表达的?
频率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与对方进行当面交涉 8 13.8 21.1
找朋友或村里有威信的人帮忙 4 6.9 31.6
直接找村领导反映问题 19 32.8 81.6
求助于相关政府部门 5 8.6 94.7
求助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1 1.7 97.4
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跪访或静坐示威等方式 1 1.7 100.0
合计 38 65.5
缺 失 系统 20 34.5
合计 58 100.0
从表8可以看出,农民选择最多的是直接找村领导反映问题,共19人,占32.8%;而去政协部门反映情况、诉诸法院、向当地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向企业工会提起申诉、通过绝食、跳楼等自残或自杀表达利益诉求、采取堵路、占工地或打、砸、烧等暴力手段没有人选择。另外,与对方进行当面交涉 8人,占13.8% ;找朋友帮忙或村里有威信的人帮忙4人,占6.9%;求助于相关政府部门5人,占8.6%;求助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1人,占1.7%;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跪访或静坐示威等方式1人,占1.7%。(见表8)这表明,大家已经能比较理性地对待侵权事件,不会采取暴力手段,但解决问题的渠道过于单一。求助媒体的只有一人,媒体的利用率太低。WWW.eEelW.com大家会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来获得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所学方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但当自己遇到问题时,却鲜有人去寻求媒体的帮助。
(2)影响利益表达渠道选择的因素
农民选择“便捷”因素的最多,有19人,占32.8%;认为没有别的办法了的最少,共1人,占1.7%。另外,认为省钱的3人,占5.2%;认为省时的9人,占15.5% ;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4人,占6.9% ;认为成功率高的2人,占3.4% 。可见,方便省事的渠道最为大家所偏好。 电视一般是他们接触到的最多的媒介。李大爷说他没参加过电视台组织的活动,遇到事情时,不会想到求助媒体,因为他觉得地方电视台都是为政府说话的,找了也没用,不巧还为自己招得一身灰。小伙子平时会上上网,但一般都是打打游戏、看看电视剧。张大爷认为地方台是不会宣传对干部不利的事的,但是省级电视台,央视还是有用的,但是一般很少有人去找。
农民从观念上认为找到一些诸如电视台、报社这样的媒介、通过这些媒介解决问题,一方面不好找,另外一方面又怕这些媒介受制于政府,无法真正为自己解决问题,反而招致类似“劳教”的烦扰,而选择向村领导反映、直接和对方交涉。
(3)农民利益表达的效果
农民选择“无人受理”的最多,有17人,占29.3%;还在处理之中的最少,有9人,占15.5%;利益需求得到实现的有12人,占20.7%。这表明方便省事的渠道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李大爷说:“94年的时候,我们河湾村还属于新沂,那年要修路,政府挨家挨户筹钱修路,按人头算,每人80块,我家四口人,一共被借了320块,说要按银行利率还的,但到现在都没有把钱给我们还回来。”“有借据吗?”“有!”大娘进屋拿出了借据,笔者接过借据,只见借据背面清清楚楚地印着:“本借据待公路建成后第二年开始有计划分期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次偿还本息。”据大爷介绍,98年路修好了,后来在这年12月河湾村划入了邳州,还钱的事也就一直没有落实。“那您们去政府要过吗?”“要过啊,可是是新沂欠的钱,邳州才不给你还呢。我还去南京上访呢!”笔者忙问:“哦?您专门为的这件事去南京吗?”“不不,不是的,是去南京办别的事情的,顺便把这件事的材料交给了那边。”笔者问:“结果怎么样?”“能怎么样啊,没下文了,这种小事没人理你。”
该案反映出很多农民在利益表达时,考虑到利益表达的效果,不愿意借助媒介来解决问题,认为借助了媒介,就会多一个步骤,不如直接找领导、找当事人来得方便。但据结果反映,没有利用媒介而直接找领导反映、找当事人协调并不一定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结论与建议
当前农民关注的法制信息主要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基层干部腐败等。电视在大众传媒中接触频度最高,农民法制信息的来源,大多出自电视中的法制节目。通俗易懂、信息量、及时性是农民受众媒介评价的主要关注要素。[ 汤景泰.新农村建设与中部农村信息传播——安徽省六安市农村媒体接触和评价状况调查[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很多农民通过这些媒介,发现与自身所处问题的相似之处,效仿解决自身问题,但却不愿意通过这些媒介来寻求直接的帮助。调查发现,农民家中的媒介覆盖面不够广,报纸、广播基本没有涉猎;村委会的法制宣传力度也不够;使用电脑的家庭并不多,而且上了年纪的老人基本不会使用电脑,只有部分年轻人会在网上搜索有关法律信息。此外,农民关注的利益或是权益多是他们已经被侵害的,而不是通过媒介事先了解这些法制知识防范于未然。农村受众接触媒介的模式欠理想,农村受众对媒介信息的思辩能力有待增强;农村受众获取信息的首选是人际传播渠道。[ 彭月萍.从媒介使用能力考察农村受众媒介素养——以江西中部吉安为例[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7)]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耻于诉讼等仍深深地影响着乡村干部和群众。村里的普法工作缺失严重,村政府本身对于普法没有足够的重视,最多就是在宣传栏贴一贴小告示之类的,也鲜有人问津。农民所需要的法制信息和媒介传播涉农法制信息依然存在距离。法制信息在农村的传播依然存在滞后性,农民没法及时、准确接收到所需要的法制信息。过半受访者认为媒体上的法制类报道或者法制节目与其生活的关系是大的,近九成受访者认为收看法制类节目有助于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很多农民对于媒介内容的选择纯粹为了娱乐,把大把时间花在了电视剧、娱乐休闲节目上,对于法制类、教育类、经济类以及科普类节目的收看则较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农村法治化、城镇化进程中媒介首先应该提升涉农法制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涉农法治报道中,要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模式,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关注多元化的民生需要,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媒体工作者要切实做到服务大众、落实好“走转改”政策,做到真正地贴近农民,反映农民的利益诉求。增强对农普法传播意识。在报道的方式上,要强化针对性,尽可能运用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在报道时间上,要做到准确及时,并提供各种形式的涉农法律服务,如通过专题报道、法律信箱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切实帮助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或维权。这种帮助农民维护正当权益的过程,也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过程。
其次,应加强普法主管部门与电视、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介涉农法制传播的“整合联动”。 普法主管部门要有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传播的意识和行动,如地方电视台与当地司法局合办涉农法制栏目,此类节目应贴近基层群众生活实际,要有深度、有创意,常换常新,这样才能维持在群众中的人气。另外,普法主管部门还应在现有普法网站和栏目的基础上,及时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增强法制宣传的延展度和整合度。同时要重视反馈意见,设立联系信箱,实现与时俱进。政府也要加大对于农村媒介的帮扶投资力度,加大媒介覆盖率,使农村媒介能够多元化发展,并提高农民使用媒介的能力。
再次,应加强农民在涉农法制传播中的主体性、参与性和互动性,拓展其利益表达空间。农民总体上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不高、法制教育匮乏,客观上制约了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调查表明,大多农民认为农村的建设是政府的事情,自己没有决策权,缺乏主体意识。所以应培养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使农民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法制宣传中来。农民还应该加强对于多元化媒介的使用,有意识地去搜索对自己有意义的信息、表达自己的法制需求,使媒介充分发挥其传播功能。
最后,应加强媒介涉农法制舆论监督的力度。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实现是社会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是现代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又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地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这就需要传播媒介加大对农村法制实践舆论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对于政治民主、村政府的办事效率以及一些不正之风的监督。通过加强媒介涉农法制舆论监督来促进涉农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