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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的理论基础与意义-3
(一)概念与依据-3
(二)司法管辖现状与设立跨区法院的意义-3
1、司法管辖制度的现状3
2、跨区域设立人民法院的意义5
二、国外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的相关经验-6
(一)德国-6
(二)日本-7
(三)美国-7
(四)法国-8
三、我国目前的改革实践(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为例)-8
(一)北京四中院的设立-8
(二)北京四中院的运行情况-9
四、制度健全的构想-10
(一)权力来源与监督-11
(二)法院管辖范围的确定与数量设置-11--
(三)人财物的管理方式-12
(四)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院的设置-12
五、结论-13
参考文献14
摘 要:目前,我国的司法管辖范围的划分标准是以行政区划为根据的,行政区划与法院管辖的高度重合是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阻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必要性。
本文从设立跨区法院的法理依据出发,对比德国、美国、日本、法国的跨区法院设置的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寻找适合我国发展的制度设置。同时,重点分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的运行情况,探索改革成效,以此为基础,从权力来源、管辖范围、人员经费等几个方面提出设立跨区法院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试点,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