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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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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利益概述-1
(一) 保险利益的定义-1
(二) 保险利益是检验适格保险标的的标准-2
(三) 我国对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认识现状-2
二、 以抵押物作为保险标的存在的问题-4
(一)-造成保险赔偿大于实际损失-4
(二)-造成赔付程序的混乱-5
三、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适格客体探究-6
(一) 保险利益特征的完善-6
(二) 抵押物作为保险标的的否定-8
(三) 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标的应为主债权-11
四、 结语-11
参考文献-13
摘要: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抵押权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办理保险,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多以抵押物作为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但此种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为了确定保险利益存在客体,对保险利益特征中的“确定性”进行完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关系,应是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在未来确定的,而非主观臆断或推测可能获得的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也是现在或者未来能够确定的。分析抵押物、抵押权、抵押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得出抵押物作为保险利益不具有未来的确定性,而主债权符合保险利益的特征,属于抵押权人的核心风险,应将主债权作为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标的。
关键词:抵押权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