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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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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2
二、文献综述-2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2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2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理论概述 -3
(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含义和特点-3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优点-3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带来的问题-4
四、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责任确认面临的问题及后果-5
(一)法律责任确认面临的问题-5
(二)法律责任问题的后果-7
五、改进和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措施和建议-8
(一)法律应先从概念上明确过失的含义-9
(二)明确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和债务性质-9
(三)完善职业保险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制度-9
(四)尽快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10
六、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确认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对于审计行为中过失的定义缺乏明文解释;重大的程度主观判断性太强,法律对此没有对重大的标准进行量化;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未能明确,导致未能形成真正的保护;赔偿机制是否完善,两种保险基金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完全补偿,同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对赔偿顺序未能专门做出规定和合理解释,实际执行赔偿程序时会造成不便。为完善相应法律规定,更好的推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发展,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界定特殊普通制下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存在的法律的漏洞与不足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责任的对策。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制 法律责任 无过错合伙人 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