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1-09 (晓萱)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目前融资租赁这一行业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对促进企业生产销售、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中售后回租业是融资租赁业中的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本专题的研究内容就是,通过实际访谈、真实案例分析和文献归纳等方式,总结售后回租业务的特点及发展现状,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疏理售后回租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和建议:
1.租赁物自身的问题
由于售后回租本身的特性,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租人自始至终都不占有设备甚至有可能未见过设备、不知设备的状态形状与功能,此时,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很有可能一开始就存在问题,例如所有权不完整,或该租赁物根本就不存在等。对于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来说,一旦之后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租赁公司将很难求偿。这就需要租赁公司在事前利用尽职调查、了解资产状况等方式确认所有权
2.承租人擅自变动租赁物物权及其涉及到的形成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由于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对于租赁物本身始终处于一种超然状态,除了租赁物的价值与收益外,基本上与租赁物不发生任何关系,其所有权均处于消极状态无积极的权利可以行使。正是因为出租人的所有权这样弱化,而部分承租人又投机取巧的想用类似“一房二卖”的“一物二融”方式利用同一租赁物先后获取多分利益,从而发生了很多承租人擅自变动租赁物的物权的纠纷,而大多数这类纠纷都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棘手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公示、公证、完善登记制度、实行担保或抵押、在设备上运用技术手段、向承租人索取证明材料等手段积极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3.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取回权的行使问题
如果承租人破产,实际操作中,出租人将很难取回其租赁物。因为我国没有任何规定提及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取回租赁物。并且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多为不动产、大型运输工具或者流水线中的大型设备等,实际案例中,承租人一旦破产,一般出租人都要等破产清算结束后才能拿回其租赁物。此外,大多出租人作为金融类公司,经常发生回收租赁物后却无法处理,还要额外考虑运输、仓管等问题的情况。所以回收租赁物对出租人来说并不是个好的选择。
对此我们应当采取对承租人进行长期监督的办法,并积极主张完善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相关法规政策。
4.客观地完善法律政策问题
我国立法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很多细节没有做出规定,如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等。结合最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意见稿,我们提出应当根据售后回租的具体特点解决其业务中存在的特有问题。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风险 善意第三人 取回权 防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1.1课题目的和意义-2
1.2课题的主要任务-2
2课题正文-4
2.1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4
2.1.1融资租赁业的概念-4
2.1.2融资租赁的方式-4
2.2售后回租业概述-4
2.2.1售后回租业务的定义-4
2.2.2售后回租业务的应用和特点-5
2.3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实际风险分析-6
2.3.1租赁物本身不符合租赁条件-6
2.3.2承租人擅自变动租赁物物权(善意第三人)-7
2.3.3承租人违约或破产(取回权)-12
2.3.4法律环境的完善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意见-14
结论-16
致谢-17
参考文献-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