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8-14 (致青春郑微)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违法行为矫治法脱胎于劳动教育制度,从被提出以来一直都备受社会的争议,不仅是因为其法律性质模糊,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性质的定论。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展开研究,深入分析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法律性质,对其法律性质的各种可能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最后提出我认为最适合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法律性质。
本文所研究的课题目前在国内还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定论,从违法行为矫治法提出以来,其性质就备受争议,一直处在激烈的争论中。本文采用国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分析目前各主流观点,综合考虑其优缺点,再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意义,提出最合理的法律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
论点的提出可以为目前尚处在争议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律性质解读开辟一个新的思路,以此来推动一直停滞不前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进程。
关键词: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律性质,行政强制措施,轻微犯罪,劳动教育制度
Abstract:The legal properties for correction and governance of the violations born out of the labor education system has been a focus of social controversy, since, not only because of its legal nature vague, and so far there is not a clear conclusion about the nature. It is in this context that research,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for Illegal analyze and compare the various possibilities of their legal nature, Finally, I think the most suitable for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for Illegal.
Key Words: the study of the legal properties for correction and governance of the violations, legal nature,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measures,minor offenses,the labor education system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应当将违法行为矫治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学界认识并不统一。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湛中乐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行政强制措施有具体性、强制性、限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法律性、可诉性等特征。
违法行为矫治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其目的也在于预防、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因此,将违法行为矫治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满足理论的顺畅和协调。并且,将违法行为矫治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协调“违法行为矫治法”与有望即将通过的《行政强制法》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了两种行政强制,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样,“违法行为矫治法”与《行政强制法》之间就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是特殊法,而后者是一般法。
本课题对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律性质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行政强制措施,是目前所能综合分析的比较好的途径,但是这也并不是唯一途径,或许将来在真正立法的阶段,根据现实情况,还有更好的途径,本课题的成果作为一种建议或者参考,也有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