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25 (小花老师)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仅规定了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对共同犯罪中止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增多以及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本身的复杂性,近年来各法学家对共同犯罪中止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多次探讨,但众说纷纭,尚无定论。这一现状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共同犯罪中止案件的时候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容易造成司法混乱,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因此,笔者在此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四个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止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从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四个方面讨论共同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继而结合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复杂的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分别探讨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共犯中止的要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止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大多没有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根据不同的情形认定为既遂或者未遂,在此基础上定罪量刑。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刑事立法或者刑法理论对此有具体的论述。日本刑法不仅规定了共同犯罪中止,还规定了共犯脱离关系,以此对共同犯罪中止进行补充。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中止没有法条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上虽承认共同犯罪中止,但对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共犯中止与共犯脱离关系的异同等问题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影响对于该理论的掌握以及司法实践中共犯中止案件的处理。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时态,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共犯中止并非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在融合了两者的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呈现其本身的特性。
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对于共犯的完成形态有的认定为中止,有的认定为未遂或既遂。这导致了司法的混乱以及不公正,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满意度日趋下降。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分工的细化,近年来共同犯罪案件增多,对于共犯中止认定标准的统一化要求越趋强烈。因此,在这一背景下笔者在此探讨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