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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亲属相隐作为我国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历史上发挥了它的独特价值,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却一直将其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而予以否定。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亲属当庭作证的义务,这一历史性改变再次唤起了人们对亲属相隐原则的思考。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应当吸收亲属相隐原则的合理因素,缩小我国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使其更具人性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期待可能性,从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法制的进步,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 亲属相隐 ,窝藏,包庇,犯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亲属相隐原则的纵横考察2
(一)亲属相隐原则在我国历史上的出现与演变2
(二)亲属相隐原则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体现4
1.香港地区亲属相隐原则的立法体现4
2.澳门地区亲属相隐原则的立法体现4
3.台湾地区亲属相隐原则的立法体现5
(三)亲属相隐原则在国外的立法体现5
1.大陆法系国家亲属相隐原则的立法体现5
2.英美法系国家亲属相隐原则的立法体现6
二、我国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主体的价值评判6
(一)我国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规定6
(二)窝藏、包庇罪主体规定的弊端7
1.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7
2.不符合刑法的期待可能性原理9
3.不符合刑法的伦理价值10
三、亲属相隐原则下我国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完善11
(一)亲属相隐原则下对窝藏、包庇罪的完善应注意的问题11
1.亲属相隐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11
2.确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反对尊卑等级观念12
(二)窝藏、包庇罪主体的完善12
(三)亲属相隐原则引入窝藏、包庇罪的相关限制14
1.相隐罪行种类的限制14
2.相隐动机的限制15
3.职权或职务行为的限制15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