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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解决“起诉难”问题,并基于我国国情,《行政诉讼法》(2014年)确立了具有准立案登记制性质的立案登记制。目前,有关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及实践显示,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性质定位不明确,对起诉条件的审查程度的把握不准确,缺乏与立案登记制相配套的实体判决要件制度,滥用诉权现象大量增加。前述问题的产生,与立法机关相关,也与公民法律素质相关。为此,完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不仅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性质与审查程度,建立实体判决要件制度,而且应当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准立案登记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立案登记制概述-1
2.1立案登记制的概念-1
2.2确立立案登记制的原因-2
2.3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性质-2
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3
3.1 存在的问题-3
3.1.1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性质定位不明确-4
3.1.2对起诉条件的审查程度把握不准确-4
3.1.3缺乏与立案登记制相配套的实体判决要件制度-5
3.1.4滥用诉权现象大量增加-5
3.2 问题的成因-6
3.2.1立法机关方面-6
3.2.2公民素质方面-6
4 解决对策-7
4.1 明确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性质-7
4.2 准确把握对起诉条件的审查程度-7
4.3 构建实体判决要件制度-8
4.4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8
5 结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