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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项可视化的法律制度。然而就其具体运行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概念不清,有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诉讼能力不足、案外人参加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等等。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分析,参考环境公益诉讼起源地——美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1
2.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现状-1
2.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作上存在的问题-2
2.2.1“法律规定的机关”概念模糊-2
2.2.2“有关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有限-2
2.2.3缺乏案外人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3
2.2.4环境公益诉讼中保全行为缺乏具体规范-4
3美国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实践-4
3.1起诉主体资格-5
3.2诉讼种类-5
3.3诉讼限制-6
3.4“法院之友”制度与健全的政府购买体系-6
4对我国的启示-7
4.1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的范围-7
4.2明确起诉主体顺位-8
4.3多途径促进环保组织的发展-8
4.4畅通案外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9
4.5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为保全的具体措施-9
5结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