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2 (天才(吴))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开始实施,其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包括前科消灭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诉中考察(含社会调查报告)等,标志着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及制度规定已基本成熟。但是,关于区分未成年人与非行少年、非犯罪化的实体处遇、非刑罚化的处罚等规定都相对滞后,社会内处遇制度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定位不清、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日两国在非行少年社会内处遇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建立统一法律体系、完善执行管理、建立类别化和特殊化处遇制度等,以求推动实体建设发展,更好地保护非行少年,完善社会内处遇制度,从制度建设到具体实施能形成一套完善可行的执行体系。
关键词: 非行少年 社会内处遇 非刑罚化 保护观察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1非行少年的界定和社会内处遇制度概述-1
1.1我国关于界定非行少年的几种学说-1
1.2社会内处遇与治安保护-3
1.2.1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义和制度概述-3
1.2.2保安处分、保护观察和社区矫正-4
2 比较法视角下的中日对比分析-4
2.1管制机关及制度设计-4
2.2阶段化、类别化处遇制度的可行性与实效性-5
2.3更生紧急保护制度在我国实行的优缺点-6
3 我国非行少年社会内处遇制度的发展方向-7
3.1完善法律依据、健全工作机制-7
3.2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加强部门衔接配合-7
3.3建立类别化处遇制度、完善执行体制-8
3.4完善配套设施、确认执行保障措施效力-8
结语-9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