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3 (天才(吴))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数人侵权形态,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明确地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2010年正式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一制度填补了中国时下使用规则上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该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与因果关系;第三部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免责事由。通过对这几个方面的分析与研究,笔者希望能够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将自己的见解更加清楚的表达出来,也为建立和完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 责任承担 免责事由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2
1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
1.1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2
1.2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3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4
2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5
2.1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学说-5
2.2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6
2.3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8
2.4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8
3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免责事由-9
3.1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9
3.2《侵权责任法》对责任承担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9
3.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10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