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4 (天才(吴))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 当今社会,人们渐渐看中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慢慢进入公众的视野。为了保证商标权人的利益,我们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能装作没有看见,这篇文章正是讨论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理。,最近,“微信”商标权一案掀起了人们讨论的大潮,其中争议多多,历经了一审,二审,最终审结。其中对于微信商标的注册是否对公众有不利影响,是否违背了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规定仍有待人们思索。微信商标最终因为不具有显著性而不被允许注册,这种结案理由比起一审中的判决理由即“对公众产生不利影响”更加巧妙,但以“不具有显著性”结案实在太过于主观。本文提出借鉴英国法律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条件即英国商标法,它对商标申请条件中的显著性是这样规定的,“鉴于本条目的,就商标注册或意图注册的有关商品而言,“显著”的含意是指在贸易过程中,能适于将与商标所有人有联系或可能有联系的商品,同无此联系的商品区别开来。此种区别可以是全面的;如果商标注册或意图注册的使用范围有限制,也可以只限于注册的使用范围。裁判官在决定一项商标是否适于区别商品,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商标是否原本适于区别商品; (2)商标通过使用或其他原因,是否实际上已适用于区别商品的规定”,同时增加对商标权的司法解释来限制国内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过于主观性。
关键词 商标权 商标申请注册条件 公共利益 显著性 区别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问题的出: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的始末
1.1一审
1.1.1基本案情
1.1.2裁判结果
1.1.3裁判理由
1.2二审
1.2.1基本案情
1.2.2裁判结果
1.2.3裁判理由
2案件理论分析:商标注册申请的立法现状
2.1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立法
2.1.1关于商标权申请的在先注册原则
2.1.2关于商标权申请条件的立法
3案件问题分析: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争论焦点的评析
3.1一审争议焦点评析
3.1.1不良影响的界定
3.1.2微信商标是否对公共利益有不良影响
3.1.3对法院判决的质疑
3.2二审争议焦点的评析
3.2.1显著性的认定
3.2.2“微信”商标有无显著性。
3.2.3对二审判决结果的质疑
4商标注册申请条件的立法完善
4.1域外立法借鉴
4.2完善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结 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