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4 (天才(吴))提供原创文章
内容摘要: 现今成立一个针对快递业的赔偿责任的机制尤为重要。就持续沿袭当前的合同相对理论而言,仅仅依据合同特定的主体、内容、责任来认定,会使合同以外的利益第三人受损,要是我们自己不从理论及立法上冲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作为合同利益第三人相对的权利,会使第三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行使其本身合法的权利,从而使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得的保护。因此准确的认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从而积极实用地保护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就显得很是重要。因快件丢失毁损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时,快递公司往往能找各种借口推脱其制订的格式性单据中的保价条款以及免责事由也逐渐变为快递公司提升公司业绩利益的“保护壳”,导致消费者蒙受的损失与快递公司给予的补偿持平。为此,除了消费者应当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外,我们还应当整合法律法规,明确快递服务双方主体的举证责任,创立完整的损害赔偿机制,规定快递货物丢失毁损的请求权主体,增设保险机制从而合理分配风险。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责任主体 请求权人 损害赔偿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司法实践案例回顾与法律反思-1
(一)案情回顾-1
(二)法律反思-2
1.快递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何担责-2
2.快递运单保价与否如何抉择-2
二、快递货物丢失毁损的赔偿责任-2
(一)快递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2
(二)快递货物丢失毁损责任的性质-4
(三)快递货物丢失损毁的责任承担-4
1.快递货物丢失损毁的责任主体-4
2.快递货物丢失损毁的请求权人-5
3.快递货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范围-6
三、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与问题-6
(一)赔偿标准普遍偏低,催生快递行业乱象-6
(二)投递质量和售后服务满意度差-7
(三)现行法缺乏完整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规则-7
(四)部分快递分拣员和快递收派员自身素质过低-7
四、完善快递货物丢失毁损的损害救济制度-8
(一)整合相关法律规范-9
(二)明确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9
(三)健全快递行业的保险制度-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