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3-04 (天才(吴))提供原创文章
内容摘要:2015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特别完善了网络平台在食品交易中的连带责任。事实上在网络食品交易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民事主体较多。现行法关于各类主体的责任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是相对无过错原则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在各个侵权中广泛适用。但是在规则适用中具体的责任义务仍然有不足之处,特别是责任的确立要保证法律上的救济,如何进行赔偿是网络食品侵权中的重点,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仍然有诸多不足。因此引入行政权保障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是必要的。这种引入不是单纯地追求行政权的扩大,而是将行政权中的强制性和行政处罚执行力转移到惩罚性赔偿中来。利用行政行为的优点保障惩罚性赔偿的实现,解决民事诉讼当中执行难的问题。此外,在民事侵权上构建三角形的食品安全保护模式可以修正食品安全长期依赖行政权的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支点连接民事侵权维权和行政行为。以方便追求社会共同监督和治理。
关键词:网络交易 赔偿方式 惩罚性赔偿 首付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网络食品侵权的问题与争议-4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4
(二)食品安全法对赔偿责任的规定-4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责任-5
(一)网络平台的食品交易责任-5
(二)审查中的“明知”与“应知”-5
(三)“明知”与“应知”在预先审查中适用-6
(四)小结-6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7
(一)网络食品侵权赔付现状-7
(二)先行赔偿的不足-7
四、食品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8
(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8
(二)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的不足-8
(三)应当规范化追偿权-9
五、规范食品侵权民事惩罚性赔偿-9
(一)规范赔偿标准-9
(二)首付责任制的承担-10
六、网络交易背景下赔偿制度的完善-10
(一)行政制度与民事制度平衡完善-10
(二)具体化首付赔偿制度后的追偿制度-11
(三)社会共治-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