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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主要途径,二者之间在理论上应该形成互补与互动的和谐关系。综观我国立法,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衔接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由选择型、复议前置型、终局型和迳行起诉型四种模式。这几种模式存在设置标准模糊,设置功能受阻,设置正当性不足等问题,导致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未能够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两种制度之间也没有实现有效的衔接。应积极推行自由选择型,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类型,行政复议由本级政府做共同被告以加强层级监督,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确立并贯彻司法最终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公民实际利益需求的衔接模式。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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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立法现状5
(一)自由选择型5
(二)复议前置型5
(三)终局型5
(四)径行起诉型6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缺陷6
(一)衔接模式设置标准模糊6
(二)衔接模式设置功能受阻6
(三)衔接模式设置正当性不足6(四)衔接模式导致受案范围不统一7
(五)当事人寻求救济无规律7
三、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模式及评析7
(一)以行政救济方式穷尽为原则的美国模式7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德国模式7
(三)以相对人自由选择为宗旨的日本、法国模式8
(四)国外二者程序衔接之评析8
1、都是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8
2、司法与行政各自优势的发挥8
3、坚持司法最终裁决原则8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重构8
(一)积极推行自由选择型9
(二)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类型9
(三)行政复议由本级政府做共同被告以加强层级监督9
(四)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9
(五)确立并贯彻司法最终原则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