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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制契约自由约定财产权属,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始得生效,在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时《婚姻法》与《物权法》存在诸多竞合和冲突的地方。夫妻财产制契约因为与夫妻这一身份关系密切相关,所以相比于一般财产协议来说具有身份性,在分析夫妻财产制契约中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时,需同时顾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和《物权法》所要求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公式方法,适用于夫妻内部和外部,因为涉及领域不同,应分情况加以讨论。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契约;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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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中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物权法》适用冲突-1
二、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唯一标准-2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模式-3
(三)夫妻财产制契约中物权变动类型-3
(四)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推定效力-4
三、《物权法》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应当被弱化-4
(一)婚姻家庭领域内强调家庭本位-4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性-5
(三)尊重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的意思自治-5
(四)《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在夫妻关系中优先适用-6
四、夫妻财产制契约下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6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在夫妻内部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7
1、物权变动理论支撑-7
2.小结-8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外部关系适用《物权法》-8
结语-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