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06 (未必来自远方)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仅约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常会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与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致的情形,令受益人指定不明。如何认定受益人范围,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有明确规定。但这种做法是否全面与妥当值得商榷。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被保险人是否身故以及是否另有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三种: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生存;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但生前另有约定;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但无另外约定。本文拟从保险法受益人的相关法理与立法例等研究三种情形下的特定身份关系受益人认定问题,认为对于1、2两种应以被保险人的真实原意为准,但依据不同;对于3应以合同订立时确立的受益人为准。
关键词:身份关系; 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解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1
二、受益人的指定-1
(一)受益人的内涵-1
(二)指定受益人的主体-2
(三)指定权对身份关系受益人认定的影响分析-3
三、受益人的变更与保险合同解释-3
(一)受益人的变更-3
(二)保险合同受益人条款的解释-4
(三)小结-5
四、受益人认定的法律推定-6
(一)理论基础-6
1、指定受益人时确立说-6
2、保险事故发生时确立说-6
3、指定受益人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共同说-7
4、未指定受益人说-7
(二)比较分析-7
1、指定受益人时确立说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确立说-7
2、指定受益人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共同说之偏失-8
3、未指定受益人说之偏失-9
结语-9
参考文献-11
致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