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06 (未必来自远方)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类型的多样化,保险在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还被作为投资理财工具广泛使用。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虽然人寿保险合同具有财产权益,但是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予以强制执行呢?如果不允许强制执行,投保人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转移资产的,如何保护投保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呢?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保单的强制执行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经常针对此类问题发生分歧。因此,有必要就前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财产权;人身权;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保险金;受益人介入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寿险保单的可执行性问题-1
(一)寿险保单的权利属性-1
(二)寿险保单的权利归属-2
1、保费的权利归属-3
2、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归属-3
3、保险金的权利归属-4
三、寿险保单的执行方式-4
四、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寿险保单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对策-6
五、寿险保单执行措施的完善-7
(一)引入日本《保险法》中的受益人介入权制度-7
(二)借鉴美国的低额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豁免制度-8
(三)注重执行和解-8
(四)注重完善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制度-8
六、结语-9
致 谢-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