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1-28 (神笔马良)提供原创文章
摘要:近年来,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递增。而驾校作为驾驶者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前的一个特殊过渡区域,其范围区别于一般的公共道路区域,且驾校学员尚未具备完善驾驶技能,因而在驾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法律对于驾校范围发生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如何结合驾驶技能学习中的技术要求来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与驾校却各执一词。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例驾校内交通事故的个案分析,探讨此类学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驾校,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无证驾驶, 保险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1、案情介绍4
2、学员驾驶教练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4
2.1学员驾驶教练车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立法演变4
2.2学员驾驶教练车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学理分析5
3、驾校培训中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义务7
4、学员驾驶教练车致人损害的保险理赔7
4.1“无证驾驶”条款的抗辩7
4.2“无证驾驶”情形下的保险责任9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驾校作为普通人学习专业驾驶技能的场所,其场地范围的限制性与学员驾驶技术的不成熟决定了这一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在空间上,驾校场地不具备一般“道路”所具有的公共性与通行性,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的规定,因此驾校内交通事故并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在时间上,驾校学员并未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而是正处于学习驾驶技能的过渡阶段,因此处于一种特殊的“无证驾驶”状态。基于此种特殊情况,我国法律对驾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在实务中,对于学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件,争议通常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侵权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