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0-14 编辑老师:佚名
题目: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因素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对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网络中创新主体及功能定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信息共享与产权归属、协同创新“锁定”与路径依赖、金融支持有效性、高校文化与评价体制等角度就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障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就障碍因素的消除从多个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军民融合; 协同创新; 障碍因素;
1 问题提出
自建国以来,军民协调一直是我国诠释融合式创新的重要手段,从改革开放之前的“军民兼顾”与“军民结合”,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寓军于民”与“军民融合”,无一不体现着这一伟大思想的重要内涵。作为军民协调关系中最具突出意义的重要构成部分--军民技术协同创新,也经历了“单边溢出→双向互动→融合创新”等阶段,而促进军民科技互动过程演进的主要因素是为了改变“隔离创新带来的军用与民用领域技术创新碎片化、重复率高、相互交流少”,针对这一重要议题,理论界中已有大量文献,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构建[1]”、“创新能力体系建设[2]”、“融合产业创新平台的政府供给改革[3]”、“国外发达国家军民协同创新典型模式[4]”、“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5]”、“技术转移网络运作机理[6]”等诸多方面开展了详实且丰富多样的研究,为我国军民产业互动创新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及相应政策优化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本文认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系统是由军工企业、民用研发机构及产业组织、高校与科研院所、军方组织以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中介等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复杂联盟,各创新主体在权力资源、运作模式、协同创新观念、组织文化上都存在着很强的异质性,所以顺利实现这一新型“官-军-产-学-研”创新系统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从协同创新过程事实出发,分析军民融合创新进程中的障碍因素,减少对立与冲突,以提升系统运行水平与效率。
2 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主体及功能定位
如图1,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包括以下几类主体:①军方及其研究机构。军方通过对战略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整体军事实力的评估,提出武器装备的发展要求,并作为组织管理者的角色进行项目设计、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等工作。军事研发机构则根据军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研发,并从现有装备水平、技术可行性论证、性能设计等多个角度就研发的方向与进度进行反馈,以对军方决策调整优化提供依据;②民用研发机构及产业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民用研发机构与产业组织以市场开拓、满足动态竞争、获取经济为目的进行新产品(业务)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的商业化运作,其在军民融合创新中发挥的作用是:①国防技术向商用领域扩散过程中的技术承接与吸纳,对传统民用工业进行升级改良,如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量军事技术向家电制造、汽车、能源与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民用领域渗透;②民用研发机构与产业组织包括向军队与军事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原材料,通过公开竞标与取得资质形式为军队提供承制装备,参与军事装备的研制与设计、装备维修与革新、入股军工企业;③高等院校拥有社会中最为雄厚的技术人才、设备资源,在世界各国实践中,高校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工作对推进尖端武器研发、军事装备升级、军事人才培养有着重要意义:①有效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体系,探索适合推动军地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体制、新模式,促进军民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科研联合攻关机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技术合作研发;②与军队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以军事科学院、高校为依托,开展联合培养军民两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工作,在学科、项目等方面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双向孵化;④科技中介、协会、金融机构。科技中介主要负责各创新主体间的联系,在融资、技术、信息需求上为军民协同创新组织提供支持,行业协会在经济与法制两个层面,发挥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作用,维护每一个军民协作创新主体的权益主张与诉求,同时,行业专家的组织身份也决定了其管理经验与市场信息提供者的作用。
图1 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网络
3 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分析
3.1 信息共享与技术产权障碍
3.1.1 军方单位的观念障碍
我国军工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运营体制之下,无论是资金来源、项目立项与审批验收都具有极强的政府与军方色彩,加之军事工业较民用工业在社会声誉、技术先进性水平上都拥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很多军工企业对“军转民”、“民转军”所带来的重要性认知不足,以防止泄露军事机密为借口,对法律框架内允许的军事技术禁止向民用机构输出,也无视民用机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运作方面取得的良好成绩,在主观上缺乏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意识。
3.1.2 机制保护下的军方利益障碍
从市场属性来看,军工产品(服务)市场具有高度的垄断性,特别是现行国防制度情形下一些涉密性较高的产业与产品,均受到严格管制。相比于民营商业机构,军方企业无论是在产品价格、产品合规性范围、补贴及税收政策优惠、审批权限宽松度上均拥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民营商业机构在与军方性质的机构、企业进行创新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面临已有的创新与商业风险,还要承担来自于军方合作者方面的“临时强制退出所带来的沉没成本风险”与“成果收益被侵占风险”。
3.1.3 设计观念障碍
军事企业产品一般注重规格、质量、强度、韧性、耐高温(严寒)等物理性指标,很少看重商业化价值,并在设计生产模式上一贯表现为“多试验、少生产,规格一致,小批量,渐进改良”。而而民用商业部门一般出于占领市场、满足尽可能多的消费者需求、获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在产品设计上最为看重产品是否符合经济性、易于生产和销售,并体现为“大批量、多样化,低成本、多功能”特征。产品设计标准观念的差异,必然导致创新协同中军方与民用研发人员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3.1.4 知识产权归属障碍
新经济时代,产权是企业组织获得竞争优势、维持长期竞争力的关键核心资产,所以军民融合创新中民营企业欲通过借助军方技术向自身的输出及联合研发获取关键产权是一大重要目的。但目前《专利法》、《著作权法》并未就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界定,从操作上看,只要涉及军方及相关单位利益,国家比较倾向于做出对其的产权划分,这对民营研发机构与企业造成了强烈了不安全感,虽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但对其创新积极性的打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
3.2 协同创新“锁定”与路径依赖障碍
3.2.1 创新主体行为“锁定”
“民转军”过程中,不少民营企业与研发机构在创新意识上逐渐淡化,沦为彻头彻尾的军用品供应商,因为军方采购所具有的利润稳定性、超额性,设计、生产、供应行为“听指令”成为常态,甚至将民用生产业务比例下调与摒弃。从功能定位角度看,军民协同创新产业链中,民企逐渐成为创新网络中最为边缘化的节点,军工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发展战略、市场前景预判往往发挥着主流带动作用,民企难以依据外部市场变化进行自主创新并在整个协同网络中发挥引导作用,使创新主体行为被“锁定”。
3.2.2 创新路径依赖
在长期军民科技研发体系相互隔离的各自发展进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原因导致重复研发现象非常普遍,同一项技术在不同的领域中被开发出来,只是在技术标准上有所差异。在融合之后,当军方与民用商业机构同时认识到重复研发问题严重性的时候,就会形成“比较--筛选--摒弃”的合作模式,即通过比较同一类型技术的可靠性、发展潜力后,筛选出所有创新主体认为最佳的技术设计方案,这一过程中,由于军方研发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土地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支持,加上其拥有更强势的主导能力,民营机构往往只能成为跟随者,既不愿意对已有方案提出挑战,更有着“不愿意进行创新投入,直接‘搭便车’”的内在动机。
3.2.3 “军转民”科技成果市场化难度高
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民营机构,在创新路径依赖机制下很难进行科技成果市场化,许多“民参军”机构往往陷入“只关注技术的先进水平与成熟度”,而忽视了“现有企业资源条件下,能否将这些技术进行成果化运用”,具体包括技术引进之后的人才与配套设施建设该怎么做?转化为市场中产品后的维护与进一步改良升级应当如何进行?面对用户新的需求时怎样与军工企业进行协调、反馈以进行设计方案修正?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考虑的缺失都对军事技术民用化、商品化造成阻碍,另外,国防技术产权的长期“国有化”与技术“军转民”后利润分享机制不明确,致使军事机构人员产权商业化动力不足。
3.3 金融支持有效性障碍
3.3.1 融资渠道窄,投资风险可控性低
我国目前国防科技工业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已经实现了开放式金融、银行金融、资产证券化,以PPP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合作体系也已经建立,但是对国家财政的依赖与非公有资本融入度仍然很低。在正规金融上,银行普遍向军民合作创业企业提供贷款还是基于信用与抵押贷款,在资本市场融资上也是主要靠单一的股票形式筹资。
3.3.2 基金平台建设刚刚起步,投入规模与管理水平不高
自2015年起,以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各类省市基金平台(如贵州、陕西、四川等地建立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平台(国华军民、中船重工、中信国通、航天资金,等)、阶段引导基金平台(达晨创投、国创投资,等)纷纷建立,但在投资规模、投资领域与示范效应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从基金运行看,虽然在短短几年中军工企业及军民合作企业在金融创新、基金管理人才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方法对军民协同创新资金进行了有效管理,但真正具有实力的军民合作基金管理平台少之又少。
3.3.3 基金平台金融创新步伐慢,资金使用水平较低
基金不仅为创新主体提供经济支持,也为项目、产业运行中的风险内控有着意义。我国军民协同创新基金投资方式单一、系统性规划不足是突出问题,在融资方式上尚未普遍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在军民融合产业重点投资领域的识别、融资与投资预测及评估、融资模式与基于产品设计的资金阶段性分配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上也为形成有效的制度性建设。
3.4 高校文化与评价体制障碍
3.4.1 高校科研人员的文化与角色冲突
大学教师从事科研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以试验成果、研究报告、论文向同行及社会证明其自身价值,以获得学术声誉上的满足感,并取得相应的科研奖励报酬。并且,科研成果公开也是一大诉求,与军方单位联合研发取得的成果并不能公开,致使很多高校科研工作者不愿意进行军民协同创新。随着中国《保密法》条款的越来越严格和对国外间谍渗透防止力度的增强,一些原来只属于科学领域的信息也可能导致涉密问题,所以风险规避也是相当一部分高校科研工作者回避军民协同创新的重要原因。
3.4.2 多数非军事高校难以获得军工项目准入
除了哈工大、北航、北理、南理、南航、西工大等少数国内原隶属国防科工委的高校,其他国内高校无论是学科声誉、师资力量、实验设备、人才培养模式上,都很难涉足军事装备领域。我国目前军事装备工程项目在时点、规格、管理模式上非常严格,很多高校难以达到既定的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在实践中,高校助推军民协作创新网络的行为呈现碎片化,只能在部分项目流程及部件制造上提供非连续性支持。
3.4.3 高校评价体系与军工项目的不契合
在很多高校科研人员认知中,基础研究往往推动了军事工业的发展,例如物理学研究成为原子弹制造的技术基础,而相反的作用并不存在,参与军民协同创新并不能为高校学术发展及培养人才有所帮助,并且,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中,论文、项目与科技奖励是三大核心指标,大量参与军工融合创新能否普遍被纳入评价体系仍是一个未知的问题,尽管在一些大型军工工程项目中,高校参与者获奖的概率会更大,但往往在署名与否与顺序上不占优势,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
4 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的消除对策
4.1 建立军民互动交流机制,强化创新主体独立地位
4.1.1 交流机制构建
国有军工企业独特的非市场运营机制及知识保密体系规制下所带来的知识共享与交流主动性不高,以及对待设计、生产运营观念差异阻碍创新网络内各节点交流,因此加强创新节点之间及网络内外主体的交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军工非关键技术的公开化、非核心保密领域的非军事机构准入权限上要有所放开。
4.1.2 放款政府管制,破除路径依赖
政府及各级管理部门、军方对军事研发机构、军工企业的管制应放松,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适当放权,让军民融合创新网络中的核心军工组织能够建立市场化、商业化意识,走自由发展的道路,在军民两用技术商品开发、商业化模式道路中少一些行政导向、多一些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军民融合创新网络中的创新主体积极与网络外的商业与社会机构多交流、多沟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多向其他优秀组织学习,民用商业机构也应保持自身独有的运营模式,避免盲目依赖。
4.2 形成军民协同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提高基金平台效率
4.2.1 拓宽资本注入渠道
完善准入机制,允许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向更广泛的军民融合产业领域进行投资,设立各类典当行、担保组织、互联网金融组织,加速再担保、再保险等机构的大力融入,以全面分散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市场化中的风险。金融部门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为相关产业园建设、项目孵化工作提供信贷资金,积极引导军创企业采取“建设-经营-转让(BOT)”与“公私合营(PPP)”进行多元融资合作。
4.2.2 探索新的基金合作路径
军民融合创新资金支持体系不可能自发形成,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意见》要求,在各类军民创新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执行上就军民协同创新产业集群、人才培育、基础设施建设、辅助设备保障方面的规划进行细化,明细每一项支出的规模与有效性,并引导军民合作企业在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良资产处置、资金风控体系建设上进行优化和改进。
4.3 高校应加强与兵工企业与民营企业交流合作,强化高校军民合作创新科研、教育改革
4.3.1 强化双向合作,发挥政府支持作用
高校在注重校内创新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级)实验室建设的同时,加强与兵工企业合作技术创新平台的共建力度,并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产业化基地,拓宽合作深度与广度。这一过程中,国家政策层面要就高校进入国防体系建设的准入门槛、申报流程、利益分配、产权归属、审批标准做出放宽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要在平台建设、土地(产房、信息网络体系)供给上给出强力支撑。
4.3.2 加强宏观协调,形成整套激励
教育、国防、财政、科技等各部位在高等院校重大军民科技协作研发决策上要形成顶层协调机制,联手推进“高校--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建设,并鼓励高校学者、著名民营企业家、军工企业以及国内外各大智库积极协作,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重大专项基金等中加大军民两用技术研发项目的比例与资助金额。同时,教育部应出台新的《高校科研考核管理办法》,引导各大院校积极调整现有的科研评价体系,将教师参与军民融合协作创新及取得的关键性技术成果与贡献、纳入教师科研评价体系,并与个人薪酬、晋升、职称评定与续聘密切挂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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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贺新闻,侯光明, 王艳.军民技术转移网络治理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12,(2).
范文第一篇(2)
题目: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研究综述
科学认识非战争军事行动, 深化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理论研究, 对于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军事学界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 成果颇丰, 但由于研究角度、侧重点不同, 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争议。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提出
目前, 我国学者一致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由美国最早提出, 但对概念提出的具体时间认识不一。张炜在《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兴起和“中止”》一文中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最早见于1991年1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和颁发的第一号联合出版物《美国武装部队的联合作战》, 该出版物指出:“非战争行动, 包括除战争以外所有运用军事力量的军事行动。”“在所有非战争行动中, 我们的目标同样是促进国家安全, 扞卫国家利益。” 朱之江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美军全维作战中的一部分, 与战争行动构成一对基本军事行动范畴, 是美军1993年版《作战纲要》 (FM100—5号野战条令) 中首次提出的 。该纲要专辟“非战争行动”一章, 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非战争行动的理论意义、原则、行动类型等。在郭炎、杨军主编的《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研究》一书中, 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提出的时间有两种说法, 一是美国国防部在1993年公布的《防务全面审查报告》中提出美军不仅要善于实施战争行动, 还要善于实施非战争军事行动;二是出自于1993年9月美军颁布的《联合作战纲要》 (JP3—0) :“非战争军事行动包括的范围很广, 这种军事行动要使用国家力量中的军事手段, 但又不是去实施通常与战争相关的大规模作战行动”。
总之,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冷战结束后美军发明的一个军事术语。一般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1年1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和颁发的第一号联合出版物《美国武装部队的联合作战》, 而1993年版的《作战纲要》则具体阐述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
二、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内涵
美军在1993年版的《作战纲要》中首次为非战争军事行动制定了理论原则, 但却没有确切阐述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内涵, 此后的一些条令对非战争军事行动有着不同的定义, 但内容大同小异。直至1997年版的《联合作战纲要百科词典》中, 美国参联会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列为正式词条, 解释为包括除了战争以外所有军事行动的军事能力的应用, 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作为其他国家力量工具使用的补充。
我国学者对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内涵, 主要是从三种角度进行定义的。第一种基本上沿用了美国1997年版的《联合作战纲要百科词典》中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 主要是从非战争与战争的区别上进行定义的 。如张炜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除战争以外的军事行动范畴内使用军事力量的行动, 能够被用于补充任何其他国家力量手段, 可在战前、战中和战后发生 。第二种主要是依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战争”、“军事”、“行动”的规范解释。如谢丹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除武装斗争之外的与军队和战争相关的各种具体活动。通俗地讲, 只要不是武装冲突, 所有为达成一定政治目的而展开的军事行动都可归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列 。第三种主要是基于战略目的来理解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内涵。如朱之江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以防止战争, 消除冲突, 促进和平与稳定, 支持行政当局为直接目的, 针对非军事力量难以完成的任务, 在公认的“战争”水平或国际法标准之下使用军事力量的一种军事实践活动 ;肖天亮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为了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 使用军事力量, 以非暴力或有限暴力手段遂行的非战争事态的军事活动 ;汪书敖、汪书轩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实质上是指世界或国家范围内总体处于非战争状态时期, 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实施的一种非暴力性的战略性军事行动 ;在张爱华主编的《非战争行动》一书中, 强调非战争军事行动是指武装力量为实现某种政治、经济或军事目的而采取的不具有战争性质的军事行动。可以看出, 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 共同点在于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行动有着本质区别, 不同点则在于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目的、实施手段、运用场合等有着不一致的表述。
三、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性质
汪书敖、汪书轩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本质属于军事斗争的非暴力性, 主体力量只能是国家武装力量而不是别的力量, 其战略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主要运用于人类社会处于和平状态与危机状态时期, 是一种战略手段, 是武装力量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战略运用, 而不是一般的军事行动 。肖天亮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属于硬实力的“软运用”, 其表现方式是通过逐步释放战争能量, 对抗程度和强制性都较低, 但同样能够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软实力释放战争能量的方式可分为非对抗性释放和对抗性释放 。类似的观点还有, 刘小力、陈友献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前提是在非战争状态下实施的行动, 主体是军队或以军队为主其他力量参与的力量, 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卫人民和平劳动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以及消除危机、遏制战争, 行动的对象是应对因国家间或人为的某种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恶性突发事件和危机 。上述分析立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战争行动的区别, 都强调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战略性,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特有的性质。但有些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如非战争军事行动究竟是非暴力性还是低暴力性, 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界定;非战争军事行动可能涉及平时、危机和战时的非战斗行动, 在分析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性质时, 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四、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
朱之江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归纳为内在冲突比较明显, 对进攻性武力手段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控制, 对象十分复杂, 往往需要依靠特种部队, 成本普遍低于战争行动 。尤光旭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具有任务特殊、政治性强, 任务紧急、复杂多变, 任务繁重、力量多元, 任务多样、专业性强, 任务突然、实战性强等五个特点 。易巧平等人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呈现出常态化趋势, 具有广域性、突然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刘向阳等人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归纳为五点, 分别是专属性、非暴力性、战略性、多元性、政策性 。在王明武等着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一书中, 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归纳为具有行动的突然性、准备的仓促性、快速的机动性、任务的艰巨性。齐敬岩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多样、协调要求高, 突发性强、任务转换快, 社会关注度、透明度高, 危险性强, 考验官兵意志 。显然,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进行的归纳, 大都突出了政治性、复杂性、多变性三大特点。如何更全面、更准确地概括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 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指导原则
在1995年《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中, 美军明确提出了六条用以专门指导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原则, 分别是目标原则、统一原则、安全原则、克制原则、坚持原则、合法性原则。我国学者对非战争军事行动指导原则的理解与美军所提出的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些学者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指导原则包括依法行动、快速反应、靠前指挥、密切协同、协力保障等。王美权、陈龙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必须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立足国情民情军情, 树立远大的战略眼光, 以敏锐的政治头脑谋划全局, 整体运筹、军地兼顾、趋利避害、科学决策、果断指挥、通过行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胜利 。肖天亮认为, 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应以国家利益为准则, 服从国家战略目的;与其他领域斗争密切配合, 提高斗争效益;灵活高效地运用各种非战争军事斗争手段;根据需要妥善处理和调控各种军事危机 。刘从良认为, 一是要在着眼全局大势中搞好科学筹划, 牢牢把握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正确方向, 二是要在适应特点要求中搞好科学指导, 努力确保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质量效益, 三是要在注重协调配合中搞好科学统筹, 积极营造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和谐环境, 四是要在加强人文关怀中搞好科学激励, 大力增强官兵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凝聚力 。上述指导原则强调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政治性、合法性、联合性等, 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在具体表述上也有待达成共识。
六、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样式
根据美参联会1995年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 美军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划分为16种基本类型。由于涵盖面广, 我国学者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样式研究还不够深入, 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统一。
朱运伟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分为威慑与反威慑、军事冲突和危机控制、反恐与防暴三大类 。刘小力、陈友献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分为军事威慑行动、反恐维稳行动、边境封控行动、强制维和行动、海空安保行动和核生化防护与救护行动等 。刘向阳等人认为, 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样式包括军事威慑、军事外交、边海空防斗争、建立禁区、软战攻击、军贸军援、维和行动、反恐行动、反黑缉毒、难民监管、武装护送、消除核生化污染、军事管制、民事支援、掩护撤侨、危机处理等。国防和军队建设本身就是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形式 。
上述观点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划分过于笼统, 肖天亮则从较具体的角度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进行了划分, 将其概括为:从环境和状态看, 可分为平时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危机时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战时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从暴烈程度上看, 可以分为包含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不包含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从行动区域看, 可分为在国内遂行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和在国外遂行的非战争军事行动 。此外, 还有学者就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法律、政治工作等问题展开了研究, 丰富了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 对开展非战争军事行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我国面临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增多的情况下, 军队作为国家安全重要的战略资源, 发挥其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主体作用, 既是国家战略的需要, 又是军队在和平时期的特殊使命。因此, 更加系统、深入地研究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 不断深化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认识,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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