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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起初是由英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提出的。他主张:“公司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认为包括道德因素。”[[[]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多年来,来自世界各地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锲而不舍的展开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的探索。美国学者哈罗德·孔茨和海因茨·韦里克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作出做出各项决策时,应当反复斟酌公司的决策内容以及对社会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霍华德·R·博文认为,公司的经营策略应该与社会的共同目标一致,这是公司及其经营者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今天的公司,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已不再允许片面地追求公司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最大效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 [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 104 页。]]我国学者刘俊海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不能仅以股东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来作为自身存在的唯一价值,应当自觉承担起保护和增加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的责任。我国学者卢代富先生认为,所谓企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刘连煜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公司之遵守法律(令)责任和公司之伦理责任及自行裁量责任。[[[] 刘连煜:《公司的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66-67页。]]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
在20世纪初期,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思想最早于美国出现,引发了学术界著名的的“多德与伯利的论战”。伯利主张公司的权力来源就是以众多股东的利益,他认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并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的对他人负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其股东们赚钱。[[[] 杨骁:《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卷第2期,2005年3月,第46页。]],而多德却认为公司的权力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才被赋予的。双方僵持不下,但这场争论明显的以多德的观点获胜而告终(至少在目前已经告终)。[[[]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背景使得他比其他的西方工业国家要更加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二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的兴起与当时美国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的企业的出现息息相关。在美国经济史上,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即较大规模的公司的出现和两权分离。在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两权分离后,在这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公司的管理越来越专业化,管理者资本主义学说也应运而生。管理者资本主义学说主张,公司的经营不能只将如何将股东的收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追求。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仅仅考虑股东这个单一群体的利益,而应该将公司看做一个有良知的组织体。
二战时期,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形式比较单一,一般都是向学校、社区、教堂、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基础性和公益性组织捐款。而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公司又开始推行雇员福利计划、就业计划等。20世纪60年代,在环保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主体开始转向环境保护方面。70年代,在社会活动家团体的努力推动下,体现社会正义的公司章程修改活动也不断兴起。70年代中期,随着人们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热情的不断高涨,他们逐渐开始探怎样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从而可以督促公司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这一系列的运动的兴起,也逐渐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渗入到立法活动当中: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已经有48个州通过了法案,支持注册公司从事资助慈善事业等社会性活动,不需要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 汤春来:《公司正义的制度认证与创新》,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之后,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的也相继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在制定重大的经营决策时,除了需要考虑股东的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它的社会意义。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不但在美国的社会和法律方面取得了相当不菲的成绩,与之相关联的立法实践渐渐地在世界各地蔓延开来。1980年英国的公司法中,就已经将劳动者的利益纳入考虑范围。英国的《城市法典》规定,公司经营者应当在充分考虑股东、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之后,再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德国的《股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经营者应当保护股东权益,但同时也需要维护公司的劳动者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不得不说,在当时的社会,这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了。
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重视也逐渐蔓延至整个国际社会。近年来,联合国的工作重心发生了很大转移,由从前的注重国家主权的维护,转向了更加重视对公民权力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签订,丰富和发展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同时也开启了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社会责任的统一标准的制定进程。1988年,由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就包含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内容。[[[] OECD:“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2004,P21。]]与此同时,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也受到了人们的大力支持。SA8000是世界上首次出现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层面的标准,是一项国际认可的公司管理模式,它的宗旨在于规定公司应当遵循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公司在可控范围内管理与公司行为相关的社会事宜,向利益相关方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 中国企业联合会编:《共享和谐(解读SA8000社会责任体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现在,SA8000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公司间竞争的新的要素,谁把握住这个要素,谁就可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继而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公司也可以借此机会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的分工,最终提高公司自身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