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4-19 编辑老师:佚名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公司的社会责任尽管是现代公司理论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但是早在两百多年以前,英国苏格兰启蒙运动领袖休谟就有过相关的论述。休谟突破性的提出了有限利他思想。他认为,经济的发展不能只注重自身利益的维护,还要重视他者的利益。作为休谟的后辈,亚当·斯密虽然倡导的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同时他也关注政治、伦理和经济之间的关系,认为利他原则对国家和社会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启蒙思想家关于利他原则的论述,为后来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都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社会学基础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社会学中就是“社会本位”思想的体现。与“社会本位”相对应的概念就是“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思想是亚当·斯密所推崇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思想。亚当·斯密认为,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只要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与他人进行竞争,那么政府就应该放任其自由地活动。“个人本位”的思想崇尚的是个人的价值,人性的自由,认为个人的价值和意志是至高无上的。这种思想延伸到法律当中去就是个人权利的极度推崇和私法的绝对自治。这种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彻底地荡涤了封建时代的社会关系,极力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刺激了自由竞争从而促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在这种“个人本位”思想的土壤上,是无法生存的。到了19世纪末,西方国家的已经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起初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弊端越发明显,个体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这样的结果,不仅造成了个人利益与群体、社会利益的失衡,更扭曲了人性,造成了极端个人主义和私欲膨胀的各种消极影响。传统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开始受到了人们的质疑,政府不干预经济的“守夜人”形象遭到了人们的批判,凯恩斯主义由此诞生。提倡政府利用自己“看得见的手”来调控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促使“个人本位”的思潮不断褪去其骄傲的光环,“社会本位”的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推动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社会分析法学派认为,利益与人、法律都密切相关,它是社会分析法学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而在社会分析法学派的利益观中,社会本位又是其重要的价值观。法的社会本位强调法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平衡各方的利益。法律应当对个体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以此来实现社会生活的共同促进。单就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言,公司不应该将逐利当做自己唯一的价值,而应当自觉承担起这些利益相关人所代表的社会责任,这也就是利益相关人理论。这一思想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关注,强调雇员、社区以及维系人类生存的整个环境的利益。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法中贯彻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的平衡协调功能很多方面都十分契合。经济法所调整的除了经济利益,还包括了个人自由、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的最高层次,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即平衡和协调各类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使得国民经济达到一种利益的均衡。社会分析法学派中的利益法学派主张法律保护的是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法律反对超出整个社会权利界限的个人权利,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权衡法律范围内的各方的权益。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应当由立法者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