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6-24 编辑老师:佚名
毫无疑问,精准扶贫给贫困县和贫困地区带来了机遇,精准扶贫实践中的好思路好办法有效提升了贫困县区的扶贫治理效率,深刻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其他领域,有助于将精准化工作要求融入到乡村公共事务的其他方面。精准扶贫主要任务目标是扶贫,而贫困县的乡村社会治理的任务则是关乎当地群众的民生福祉,征程还很长。“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一是突出地方自治,二是突出将农村问题予以解决的能力。”
①我们有必要深入发掘优化贫困县治理的对策。
(一)在贫困县重塑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
精准扶贫,是一种新公共服务理念下的创新。是以政府为主导,各方力量互动参与构成的治理主体向贫困群体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可以说,这是当前农村治理的新常态,所以,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基层政府要想实现真正的治理体制的转型,应当首先从治理理念上转型。要重塑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治理主体要明确使命,即为贫困县当地乡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次,乡镇政府要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和身份,变支配统治为服务,重新梳理与治理对象的关系,把握民意基础,把自身权力视作群众的授权与委托。最后,贯穿法治理念,实现法治化治理。将服务理念内化到治理行动,梳理公平正义的核心治理观,营造良好的氛围,激发投身扶贫攻坚事业的激情。还要开阔胸襟,容纳各方社会力量融入到治理过程当中,提升社会组织,市场与企业还有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感,合理限定权力边界要主动限制政府的权力边界,让参与者都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与成就感,在治理方式上,做到乡村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转变方式,摒弃旧思路,淘汰旧手段,将温和型、对话型、协同型、平等型治理方式内化到精准扶贫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当中。
(二)塑造“乡镇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
詹姆斯·N.罗西瑙曾说:“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①超越目前的乡政体制来构建新型乡政体制,就是要将乡政、县政职能统筹考虑和安排,建立新型的乡村治理体制;就是吸纳社会、市场的力量,与政府一起构建多元主体的乡村治理结构。②治理讲究各主体之间及时协调,上下互动,应当是一种多元主体治理。新型乡村治理是以村民为中心的治理,各项公共事务都需要人民群众来参与,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情,更是村民自己的事情。当前我国农村治理模式表现为政府主导单一化特征,乡村群体处于被动地位,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不足,还远远没有达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精准扶贫语境为核心的扶贫治理得到响应之后,更加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资金支持和良好的脱贫环境,需要大学高校、科研机构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需要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让乡镇基层政府凝聚起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主体环境,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导,各方互动参与的治理主体模式,重点培养提升农民知识水平,使之成为必要的治理主体,提升他们的话语权、治理权。这样能够汇聚各方信息、技术、资本、管理经验,让整个乡村社会迸发活力。能让精准扶贫渗透到每个角落和整个过程,同时能促进整个乡村社会长效健康发展。
(三)转变治理职能和治理方式,提升治理效率
社会治理不同于管治,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社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方式是多样的,既有协商、合作,也有妥协、退让,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个社会主体通过多种方式互动,从而实现社会展以及社会秩序和谐。③精准扶贫不仅仅是针对经济的扶贫,更重要的是长远的根除穷根,在思想上的扶贫。首先,要在原有的以追求 GDP 为主要职能目标的旧思路要加以调整,将治理职能广义化,将对治理职能的认识从追求当地经济增长促成农村群体实实在在的幸福感提升的转变,转变治理职能,把服务职能摆在首位。其次要转变治理方式,还要精简治理机构和缩短治理梯度,创造科学的治理层级,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工作协调,让整个服务体系是高效化的,整个流程是顺畅的,避免相互推诿,人浮于事,形式主义的现象。最后,应以治理法制化为目标,合理配置职权,义务和责任,保证乡村治理活动依法治理,依规章办事,依法精准扶贫,依规配置资源。在向贫困县乡村提供公共物品的时,应将扩大转移支付和财政支持常态化,长期跟踪,清晰责任,将每一项治理服务落到实处。在决策程序上,保证决策过程各管理主体公平、平等、公正地参与决策,让决策是互动的,保证决策结果是真正为村民为贫困群体谋福祉。在政策执行上保持扶贫政策、扶贫信息自上而下传播的畅通,农民利益诉求自下而上表达的畅通,以此实现政府与群众的良好互动。总之,推进治理方式的多样化能够帮助乡村治理达到廉洁治理、高效治理。
(四)推动治理资源获取渠道多元化,规范治理资源的配置使用
我国贯行的是以中央为主导,地方具有一定自主性的财政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行政层级多,管理距离长,各地方经济实力差别化明星,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所拥有的财政资源很尴尬。不仅是资金上,能够调动其他力量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在精准扶贫语境的新要求下,基层政府真正面临的是对于资源充足化的迫切需求。
因此,贫困先乡村治理实践必须转变原有的获取资源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力,以企业帮扶为辅助,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为依托的多元资源融通渠道。让信息、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知识产权等多要素汇聚到乡村治理的大网之内,满足当地民众的现实需求。政府要保持对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的信赖,敢于授权,正确分权,充分发挥政治动员作用,适当借助 PPP 模式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样,不仅使获取资源的数量上得到提升,而且在配置资源的效率上得以提高。长此以往,公民社会也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
精准扶贫的核心在于准和精。扶贫治理的实现必须依靠严整的资源配置机制。传统背景下,农村群体对于恩赐式的服务供给热情不够,要实现乡村治理的转型就必须时时关注民情社意,疏通民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在具体工作中,建议健全完整的、便民化的信息表达机制,比如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发电子政务阳光平台,政务公开系统以及监督献策平台,让项目和资金在阳光下进行,让良言美策及时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当然,也应当明晰乡镇政府治理主体与社会治理主体之间行使资源配置权力的边
界。既要协同推进,也要各自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君子和而不同”,在资源的配置上应讲求原则和程序,使之透明化。防止各主体的共享资源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沦为攫取相关部门利益的工具。
(五)健全治理主体内部监督考核机制
治要求治理所依托的制度是完善的。治理活动的开展要保证靠科学制度治理、以明确规矩办事、依正当程序决策。人首先是核心要素,在整个模式运行时,治理行为具有公定力,需要对参与工作的人员保持基本的配合与信任,同时也出于制约权力的需要,应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设置防火墙,也是对人这个要素的基本保护。由于整个体制当中基层治理是最基础的一部分,以乡镇政府为中心,以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乡村治理主体处于整个治理体系的最末端。当前在治理主体内部在能力和道德上存在瑕疵的情形较为普遍,如乡镇干部工作队伍当中经常出现腐化堕落,部分人员工作作风慵懒,不能达到精准扶贫语境下的能力要求。因此,乡村治理的优化必须重视调整措施,在人员的准入上,在业绩的考核上进一步细化机制,定期开展有组织的工作能力培训,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还要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指标与精准扶贫的任务对接起来,这种对接应该是精准的,也是人性化的,促进形成良好的激励,让每一个扶贫干部有干劲有信心有激情。
权力的寻租是非常可怕的,精准扶贫本质上是一种对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日常对接着大量资金,或众多物质资料,牵涉众多现实利益,这种情况下更是要防范权力的寻租,更是要警惕腐败的蔓延。扶贫对象往往是最弱势的全体,更容易受到侵害,乡村治理体系处于整个治理体系的末端,在监督能力也较为薄弱,上级监督的距离成本也相对较大,所以,面对精准扶贫的新任务要求,必须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在财务制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完善资金管理系统,让每个项目,每一笔资金有账可查,并且形成有效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让每一笔钱在太阳下晒一晒,每一笔账目让群众的眼睛看一看。在政府系统内,要及时有效地加强行政问责,将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到实处、在问责程序上,问责力度上、问责权力上加以科学的配置。要加大违法违规的曝光力度,对不正之风,腐败行为严格彻查,让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畅通监督渠道,让监督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引入媒体手段,让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参与。让整个治理环境呈现阳光透明的姿态。
精准扶贫语境下,基层政府尤其是贫困县治理任务艰巨,此背景下完成乡村治理的转型已经成为迫切要求。新形势下提倡的法治化治理,参与式治理,服务型治理以及有限治理,不得不承认,是一种对传统治理模式的重塑。农村乡村治理必须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抓住时机尽力提升,实现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职能的转变。形成以基层乡镇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力量多元参与的共治格局,努力为实现贫困县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最坚实的能力保障。为真正实现精准扶贫创造良好的治理环境,真正为困难群众服务,真正造福百姓,真正造福国家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