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8-23 编辑老师:佚名
通过第三部分的分析,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更谈不上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其次,我国目前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机制不健全,程度不够;再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农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最后,缺乏专业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制约我国农业保险水平的提高。因此,针对以上几点,现提出以下对策。
4.1 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其经营目标,风险,成本,险种等与一般商业保险有很大的区别,既然商业运作的模式不适用,政府需要参与进来,那么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操作规范和准则来制约。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有专门的立法,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农协法》、《农业协同组合法》,西班牙的《农业保险法》等。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仍然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共同起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也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出台。现行的《保险法》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其中《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的运作带来了诸多困难,也已成了我国农业保险更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做好国内的试点,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作用、费率厘定、赔付标准、管理费用和保险费的分摊原则、税收规定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规范农业保险市场,保证国家对农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4.2 加强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支持
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可能导致的亏损,从保险的供给方面提供财政的支持;其次,加强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保费补贴,增强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对陕西省苹果农户的投保意愿进行调查结果是,政府对保费的补贴增加10%,投保率增加25.4%,而补贴减少10%,投保率减少23.9%,对于每亩苹果的保费80元,政府只要多补贴16元每亩,农户的投保率增加49.3%,可见补贴农业保险需求方面有很大的促进。最后,政府应该完善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给于免税,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免税的范围,免税范围应该从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到多种方式的农业经营方式。
4.3建立国家巨灾风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体系
面对地震、洪水等巨灾,中国习惯运用救济手段进行灾害补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责任。而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如美国的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的国家地震保险机制、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等。他们均采取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伙伴合作的运作模式,即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以基金的方式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广泛参与,形成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但是这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等形式给予支持,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4.4完善保险组织构架和监管机制
纵观国外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其管理组织体系都较为健全,美国由风险管理局统一管理,负责对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对申请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对其进行再保险。日本的“三级”村民共济制度也明确了其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涉及农业保险的管理工作一直由多部委在各自管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业务,因而工作无法得到很好的统筹和协调。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是多头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财政部管理保险资金的运用,保监会监管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农业部门协助理赔等工作,多头的监管会导致问题的产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应该明确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性专门的管理机构,从而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的政策效力。
4.5积极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员
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中国农业保险人才队伍。首先,应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待遇。其次,加强公司专业人才的引进,从有关大专院校吸收或委托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最后,加强在岗职工培训与管理,并进行定期考核,提高现有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此外,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加强农业保险作用的宣传,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引导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农、促农、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从而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结论
1994—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收入振荡幅度比较大,2004年是一个转折点。2004年之前农业保险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2004年之后呈现出飞速发展的势头,这与各个参与者对农业保险的重视存在极大的关系,但是农业保险同财产保险的发展不平衡,某种程度上说明存在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而且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的需求,暗示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潜力巨大。通过近几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分析,发现农业保险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善,市场体系趋向转好。
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发现无论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农民,哪一方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根据农业保险多年的实践经验,不能单独依靠政府或保险公司或农民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既离不开保险公司的参与,又不能由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既不能单独让农民承担保费,又不能不让农民承担任何保费,因此需要在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农民受益中寻求共同点。
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首先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加强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支持,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国家巨灾风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体系,完善保险组织构架和监管机制,积极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员,同时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以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从而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