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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制虐童行为的几点建议
虐待儿童虽在各国的具体规定都不尽相同,干预方式也有差异,但不外乎立法、宣传教育、多方组织参与、专门机构受理、调查和危机干预等。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制措施,笔者提出几点看法:
1.完善落实现有立法。对现行的儿童保护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明确具体的实施举措,统一认定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将这类法律从逻辑和体系上联系起来,防止冗沓、重复和规定不一。国家有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干预,保护儿童权利。在刑法上,改进儿童保护的刑事立法,才是有效惩治和防范此类不法行为的长远之计[9]。一是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虐待罪完全可以突破原来的行为主体、对象的范围限制,实现对一般性虐待他人行为的刑法规制[10]。把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家庭成员或者其他具有监护、保护职责的人,例如学校、幼儿园中的老师对于学生、幼童,家庭雇佣人员对于受看护对象等等。www.eeelw.COM二是要改变刑法中虐待罪的法定刑期,改变刑期的程度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违法者,保护儿童权利。此外改变不告不理原则,起诉方式由自诉改为公诉,这将有利于改变虐童行为发现的难度,有利于受害的儿童及时受到救助。只有加强司法机关对虐待儿童问题的主动干预,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虐童现象的产生。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期或数罪并罚,不要求自诉,只要司法机关发现就介入,以期更有效地惩戒正在实施虐待或者准备实施虐待的父母或其他照顾者。同时要建立完整的儿童监护机构和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机制[11]。
2.出台专门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一是出台《防止虐童行为法》,虽然我国宪法和多部法律都申明了反对虐待和暴力的立场,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很分散,不受关注,且缺乏操作性,因此难以形成合力,难以真正有效的防止虐待儿童的发生。因此,出台一部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以使儿童权利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此部专门立法应当包括对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具体包括虐童行为的主体、内容、范围和对象等方面。此外,对政府机构职责的划分还有相关的应急、预防和处理机制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社会公众对虐待儿童有着统一的认识,达到知法的目的,使虐童行为有一个具体可行的判断和实行标准,也为司法机关介入提供依据。二是设立保护儿童的专门机构,加强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多方联动,规定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特殊程序和配套措施,尤其发挥社会力量在保护儿童不受伤害方面的作用。专门机构的设立应当在虐童行为的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现和对受虐儿童的事后救护三个方面展开工作,加强对受虐儿童的后期保护和辅导,对虐童的行为进行全程的跟踪,尽机构最大努力提高处理该问题的效率和达到有效保护儿童权利的目的。
3.加强政策引领,完善社会服务。南京虐童案问题是社会问题,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仅是停留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关注的问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服务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社会服务者对于虐童行为的关注。社会工作应该以社区为基础,对家庭提供支持性和预防性服务以及危机干预。
综上所述,在法律层面,主要建议国家应该关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现有法律,完善相关罪名,同时出台专门立法。在机构组织上,设立专门保护儿童的机构,加强政府和民间的合作,多方联动,发挥社会力量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优势。总体在规制虐待儿童的问题上,应当以预防为主,制裁并重的原则,只有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化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体系,方能有效地保护儿童权利,防止并且减少虐童行为的发生。此外,儿童问题是社会性问题,社会工作者也是保护儿童权利不受侵害的重要社会群体,发挥好社会工作者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服务作用,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儿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