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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框架中,法律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但是,公法责任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更多地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公司以及公司相对人的切身保护不是特别重要;而私法责任对于公司等相关私主体的权益保护来说更重要。因此,在这里也主要涉及出资瑕疵的私法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和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这两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协议的约定,而根据法律或者协议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理论界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出资瑕疵的时间来看,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瑕疵应属于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瑕疵应属于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出资瑕疵的对象来看,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参见左传卫著:《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268页]]。笔者认为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属于违约责任。首先,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而形成的,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有瑕疵,直接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实行认缴制,股东在认缴公司股份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其未实际缴纳的出资相当于债,公司有权请求该出资人履行特定的出资义务。因而,公司对未出资的特定股东享有债权请求权。其请求权遭到拒绝后,则可适用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主体依法已经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出资瑕疵中,公司并未实际拥有该财产,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不应适用侵权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应适用违约责任。
(一)出资方式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
当股东以禁止出资的方式出资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由于该协议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当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效时,对于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对象进行划分:1、对公司而言,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导致该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应该向该出资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2、对其他股东而言,当合同无效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话,股东之间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出资方式瑕疵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时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其处理方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当公司基于善意并支付合理的价款,对非货币财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那么财产所有权人只能向该出资瑕疵股东主张赔偿,而不能取回属于公司的财产。
(二)出资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上文论述,出资违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未足额出资;2、不出资或者未按时出资;3、未履行财产权属变更手续。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可以从违约责任的对象上来划分出资违约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1、对于公司而言,出资违约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此时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请求出资违约股东缴纳出资,经过催告后,在宽限期内出资仍未到位的话,公司可以启动程序剥夺该出资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根据《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他发起人还应当对出资违约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对其他股东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违约股东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公司增资时,由于股东之间不存在协议,所以股东之间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违约股东应当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其他发起人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增资时,由于此时公司已经进入正常运营阶段,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发起人已经退出对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已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自治管理,董事、高管等管理层需要对公司增资事项尽到勤勉义务。如果此时出现出资违约的情形,发起人则不需要对增资时的出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
出资不实是针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言的,当非货币财产所定的价格显著低于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时,股东即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由于市场等客观因素而导致正常贬值的话,该出资人即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这里也从对象上来划分具体的民事法律责任,1、对于公司而言,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实际价值时,实际上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这部分的损失理应由该股东承担。同时公司在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财产的估价由于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而通常未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由股东之间协商价格,这容易导致股东为了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而肆意协商价格,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需要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2、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与出资违约一样都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能力降低。因此,该股东也需要在差额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足赔偿责任,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虚假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公司法未明文规定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而规定了行政责任。但是,由于虚假出资实际上也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出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出资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可以参照上文所论述的按照出资违约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具体情形的处理办法。
(五)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上文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的论述中,笔者认为抽逃出资的前提是投资者已经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只是投资者又通过各种手段将已属于合伙财产或者公司财产的出资额取回。所以,在此投资者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存在出资违约问题。其抽逃出资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是通过诈骗、侵占等方式取回出资额的责任。其应适用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实质上也是遵循了侵权责任损害填补原则的原理。
www.eeELW.COm 结语
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一个传统而重要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出资问题,保证公司资本充实,提高公司的信用能力。在上文中,笔者主要从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层层递进地进行了论述,同时也提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见解。希望能够较为系统地对出资瑕疵这个传统而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更好地解决出资瑕疵这个问题。